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协议转让参股公司三晋大厦 40.08%股权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拟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太原市三晋 大厦有限公司 40.08%的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转让上述股权对公司正 常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没有发现该事项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丽珠 彭 娟 庄礼伟 二零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