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17-02-07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
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
二、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6
三、公司《关于拟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
40.08%的股权的议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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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做好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会议的会务工作。
三、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开始
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
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股票账户卡;
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和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
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2、自然人股东: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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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为2017年2月7日下午3:00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五、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六、股东参加现场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
七、股东要求发言时,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股东不
得随意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八、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
数,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
他情况,应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
回答股东的问题。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十、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会议议案相关的问题回
答结束后,即进行大会表决。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股东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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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现场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投票表决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
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
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投票表决表或未投的投票表决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公司将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
权。
十二、现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十四、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五、为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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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
十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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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7 年 2 月 10 日 14:30 开始。
会议地点:山西大酒店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游念东先生
会议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以记名计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2、宣布会议开始;
3、介绍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股份统计情况;
4、宣读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拟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太原市三晋大厦
有限公司40.08%的股权的议案》
5、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发言、询问;
6、现场通过计票人、监票人;
7、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8、监票人、计票人统计并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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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律师宣读法律见证意见书;
10、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11、参加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12、主持人宣布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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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
40.08%的股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大厦”)为公司的参
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0.08%的股权。
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三晋大厦40.08%的股权转让给太原市仙居园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园”),并已与三晋大厦及仙居园签署
三方《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公司、目标股权及股权转让计价依据:
1、目标公司: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
2、目标股权(公司持有的三晋大厦 40.08%的股权)及其附属权
益: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甲方(山水文化)是以目标公司
40.08%的股权现状进行转让,乙方(仙居园)亦认可目标股
权的现状,并愿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3、计价依据:甲方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目标公司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上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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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
行评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鉴于上述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二)声明与承诺:
1、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且知悉,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所享有
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甲方承诺依照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在乙方完成股权转让价
款支付的情况下,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
会,并在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股东表决至迟不超过 2017 年 2 月 12 日(含本日)。
3、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股权处于被查封状态,甲方承
诺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相关债权人
及法院解除对目标股权的查封;乙方在甲方达到解封条件时,
负责协调工商局进行沟通并确定办理股权解封的相关手续。
4、 甲方、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当时已经清楚的知悉目
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生效日前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诉讼、他人权利等,乙方仍愿意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并愿意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 甲方、乙方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土地及目标公司的历史沿
革及现状。
6、 乙方负责取得目标公司另一股东太原晋昇昌企业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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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弃对目标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7、 乙方具有购买甲方在本协议中转让股权的能力,保证按本
协议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三)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 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经协
商一致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 RMB 40.08 万元(大写:人民
币肆拾万零捌佰元整);
2、 支付方式: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全额支付。
(四)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
自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对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查封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办理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乙方承诺,在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解除对目标股权的查封之后,接
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双方应当密切配合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若因乙方原因或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
导致之后无法办理或办理出现困难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害赔
偿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为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
1、 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中国
税法规定由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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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2、 为签署本协议所进行的谈判、协商以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
项费用,由甲
乙双方各自承担。
(六)关于目标股权的特别说明
1、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政府文件
(详见附件),以及甲方 200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0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甲方股东会决议时的全体股东
同意以太原三晋大厦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 40.08 万元,并占
有目标公司 40.08%的股权。
2、 乙方清楚的知悉上述第 1 条所述的股权取得和形成的历史
沿革,并清楚的知悉目标股权所随附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且乙
方承诺自行处理在受让该部分股权后(工商变更完结)对于因
净资产出资所产生的债务及资产等相关事宜。
(七)关于目标公司披露事项的特别说明
1、 债务:不管是否列于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上,不管是以货
币还是以劳务或物品或其他未给付内容,包括拖欠的税款和应
付股东的款项等目标公司所负的各种债务,乙方均明确表示其
清楚的知悉所有债务情况。
2、 诉讼:不管目标公司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
只要有关诉讼已经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结案的,乙方均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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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其清楚的知悉全部诉讼情况。
3、 他人权利:不管目标公司主动所有或被动承受,只要已经
发生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权力质押、为第
三人提供保证,或者资产和账户被查封、扣押和冻结以及负有
协助执行义务,而未有效解除的, 乙方均明确表示其清楚的
知悉全部他人权利情况。
4、 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乙方承诺清楚的知悉
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明细表、存货明细表、
债权明细表、负债明细表等,并承诺认可目标公司及其资产、
债权、债务的现状,且愿意接受该种现状及可能产生的一切法
律后果。
5、 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乙方清楚的知悉目标公司在多年的
运营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甲乙双方均不知情的或有负债情形,乙
方承诺,无论该等或有负债出现在本次股权转让前还是本次股
权转让后,乙方均放弃因或有负债对甲方的追偿权及一切诉
权,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及目标公司独自承
担。
(八)甲方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
1、 根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3)并民初字第 381 号
《民事判决书》,太原三晋大厦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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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利息 3558.09 万元(计算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止),并支
付自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及目标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
省分公司已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
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乙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之前,乙方协调取得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不可撤
销的免除上述第 1 条所述债务甲方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通
知,且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太原市国经投
资有限公司就上述豁免事项进行书面的询证并取得太原市国经
投资有限公司询证函的盖章确认,乙方承诺将在股权转让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之同时将上述豁免通知及询证函盖章确认的
原件交给甲方。
3、 乙方清楚的知悉本条所述之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不可撤
销的债务免除通知是本次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若乙方未能取
得该债务免除通知,甲方有权暂停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且无需
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九)特别约定
甲方承诺在目标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房屋过户手续期间,在尊重
历史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且不会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害的
情况下,应目标公司要求和需要,甲方有责任、有义务协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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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政府、国土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配合出具相关文
件及证明,无论办理时间长短,直到土地权属、房屋过户登记完
成。目标公司因办理上述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
费用由乙方及目标公司自行承担。
(十)终止交易:
1、 若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发生不可抗力
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时,本协议终止。
2、 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前置条件无法完成时,本协议自行终
止。
3、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如期召开董事会及/或
股东大会表决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自终止通
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4、 若乙方或甲方已依约获得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的书面豁免通知
书后,但因甲方原因致使目标股权未完成转让变更登记,则
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此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并就已豁免
的连带赔偿义务予以撤销,可协调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
恢复其担保责任。
5、 因甲方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未能通过,或因监管机构不同意
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当向乙方
发出书面通知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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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每迟延一日
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
迟延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
金。
3、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述之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
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第八条所述的前置条件未完成导致
本协议终止时,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
愿协商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
1、 本协议自通过甲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2、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
前无论因何种原因签署的任何有关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书面或口头
的协议、承诺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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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工商管理机关备案
壹份,公司留档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临 2017—006 号公告。
现提请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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