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7-02-11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12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
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2 月 6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
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的
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4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现将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2017 年 1 月 25 日,你公司公告称,拟以 40.08 万元将所持有
的参股公司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大厦”)40.08%
的股权,转让给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园”),
但公告中未充分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2017 年 1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称,预计 2016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0 万元-800 万元,但年审会计师在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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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表示暂时无法对公司披露的盈利状况的准确性发表意见。针对上述
事项,现请你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事项
(一)公告显示,三晋大厦需偿还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借
款本金 2200 万元及利息 3558.09 万元(计算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止),
公司对该笔债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仙居园承诺将协调取得太原
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免除公司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
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对该笔连带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
回复:公司在处置对太原三晋大厦相关资产时获悉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已于 2015 年将债权转让给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三晋大厦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
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借款合同(本金 2,200 万元)纠纷一案,
信达资产起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三晋大厦。 2014 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月 8 日下
达民事判决书(2013)并民初字第 381 号判决: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
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字第
182 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认为:太原三晋大厦借款合同为抵押借款,三晋大厦以其持
有的位于迎泽大街 30 号三晋国际饭店 9-16 层面积为 6284.74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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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并州支行车站分理处借款人民币
2200 万元,公司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判断其抵押物价值足以偿还本金
及利息金额,故未计提过预计负债,公司亦未履行过该笔连带赔偿责
任。
公司与三晋大厦的上述相关事项,曾在对应时点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中进行过披露。
2、公司对该笔连带赔偿责任计提的预计负债情况及免除赔偿责
任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回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由于公司对该笔
连带赔偿责任未计提过预计负债,因此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
影响。
3、为取得免除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通知,公司需支付的对
价情况,或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回复:公司在本次处置持有的三晋大厦 40.08%股权过程中,将
公司取得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免除连带赔偿义务的
书面豁免通知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且公司无需为取得前述
免除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通知支付任何对价,亦不存在其他协议
安排。
(二)前期,公司所持三晋大厦股权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被
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查封。深圳达瑞后将对公司的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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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4000 万元转让给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帆达于 2016 年
年末与公司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公司债务 2000 万元。根据本
次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负
责协调相关债权人及法院解除对拟转让股权的查封。请公司补充披
露:
4、前期债权转让及债务豁免等事项与本次转让股权事项,是否
为存在关联的整体安排,本次股权转让是否会影响前期债务豁免收益
的确认;
回复:2016 年,公司在对过往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的过程中,陆
续推动完成了对三晋大厦债权处置和对深圳福帆达的债务重组工作;
故上述债权处置及债务重组事项与本次转让股权事项之间没有关联
的整体安排。
此外,鉴于公司与深圳福帆达债务重组工作已经完成,债权债务
关系终结,故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前期因债务豁免所形成收益的确
认。
5、解除查封三晋大厦股权需满足的条件,以及上市公司需为此
付出的对价,并补充说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查封的可行性;
回复:鉴于:(1)深圳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达瑞”)因(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95 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
珠中法执字第 340 号执行通知书》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化”)、黄国忠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
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并查封了山水文化持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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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的股权。
(2)深圳达瑞与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福帆达”)于 2016 年 5 月 29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
之约定,深圳福帆达受让深圳达瑞对山水文化、黄国忠及桂林广维文
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其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按照
(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95 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珠中法
执字第 340 号执行通知书》据实计算。深圳福帆达受让该部分债权后
已经按照法定程序通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山水文化及黄国忠确认收
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并确认深圳福帆达作为新的债权人程序合法有
效。
(3)深圳福帆达与山水文化、黄国忠就上述债务事项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山水文化对上
述债务事项在人民币 6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义务,且黄国忠
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该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山水文
化已向深圳福帆达偿还债务人民币 2000 万元,剩余 4000 万元未偿还,
对于超出 4000 万元的部分,山水文化不负偿还义务,由黄国忠单方
负责偿还。
(4)深圳福帆达与山水文化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签署了《债务
豁免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深圳福帆达单方面、不可撤销且不
附加任何条件的豁免了公司 2000 万元债务,并约定山水文化自该债
务豁免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深圳福帆达偿还人民币 2000 万。山
水文化已根据约定向深圳福帆达偿还了 2000 万元的剩余债务,至此,
山水文化对深圳福帆达所负之债务偿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深圳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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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该该笔债权中享有的剩余债权由黄国忠负责偿还。
综上,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问询函所要求的第 5 项补充披露要求,现答复如
下:
解除查封三晋大厦股权需满足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查封是作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财产保全的手段
之一,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
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
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
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债务人山水文化已经履行
完毕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解除查封的条
件,因此,解除查封三晋大厦股权的条件已经达成。
关于山水文化公司解除三晋大厦股权查封需付出的代价:根据上
述事实,山水文化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即其已
经为股权解封支付了相应的代价,山水文化公司解除三晋大厦股权查
封无需付出其他代价。
关于在 30 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的可行性:根据上述内容,山水
文化已经履行完毕债务清偿义务,且已经达到了法定解除查封的条
件,债权人应当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
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解除债权人对三晋大厦股权的查封。因此,30
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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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截止目前,公司与深圳达瑞、福帆达之间仍存在的债权债务
关系。
回复:2016 年 7 月 5 日,深圳达瑞向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
书》,深圳达瑞和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
议书,将深圳达瑞对山水文化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深圳市福帆达贸
易有限公司所有,并由该公司作为债权人行使全部权利。 深圳达瑞对
公司债权已全部转移给福帆达。
201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与深圳福帆达、时任股东黄国忠签署
《和解协议》,三方均确认公司对福帆达的债务为 40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福帆达签订《债务豁免协议》, 福
帆达向本公司作出了单方面、不可撤销、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部分债
务豁免后,公司尚欠其人民币 2000 万元。
随后,公司向福帆达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至此公司对深圳福
帆达所负之债务偿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与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
务关系。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
7、公告显示,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为主营业务
收入同比有所增长,费用有所压缩,同时处置了不良资产,进行了债
务重组。请公司量化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费用压缩、处置不良资
产和债务重组等因素对净利润的影响。
回复:2016 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88.33%;费用同比降低
46.76%;公司营业外收入约 2200 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债权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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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帆达和自然人陈钟民分别豁免公司债务 2000 万元、180 万元;公
司营业外支出 560.86 万元,主要为相关诉讼计提的预计负债。
上述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
审计后的 2016 年年报为准。
其他需说明事项: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16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0 万元—800 万元,且 2016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资产为正数。
经与会计师沟通,上述初步测算未包含公司处置三晋大厦债权获
得的收益 3690 万元。待会计师进一步实施相关审计程序获取所需审
计证据后,再确定是否计入 2016 年的损益;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
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会影响 2016 年的损益。
本次预测净利润 600 万元—800 万元是基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未发生变动。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经评估后确定的公允价值低于公司账
面金额,会相应减少公司前期的盈利数据。
8、公司年审会计师在 2016 年度盈利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中
表示,仅就截至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
证据而言,暂时无法对公司披露的盈利状况的准确性发表意见。请年
审会计师解释“暂时无法对公司披露的盈利状况的准确性发表意
见”的明确含义,并具体说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
据,以及不能据此发表明确意见的原因。
关于公司处置三晋大厦债权并获取3690万元收益的事项,会计师
认为:目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尚不足以确定3690万元收益能否计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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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利润表,后续其将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对是否计入2016年损
益作进一步的判断,目前尚不能够发表明确意见。
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期末公允价值变动
将影响当期损益。会计师认为,由于目前评估机构尚未出具投资性房
地产2016年12月31日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其暂时无法对投资性房地
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做出准确判断。
目前会计师尚未发现本公司报送的《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中披露的其他会计信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确凿证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问题的答复详见公司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三晋大厦债权及2016年度业绩预盈事项的问询函>中第8条问询
事项的答复》。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判断,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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