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03-18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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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附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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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 3);如暂缓
或豁免事项涉及内幕信息则应参照《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进行登记;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详见附件 1)。
第十一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相关信息暂缓披露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与豁免
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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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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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
3、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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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事项所涉业务 □暂缓 □豁免
事项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
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保密承诺函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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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保证不泄露该信息、不
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相关暂
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向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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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暂缓或豁免事项(注 1)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身份证号/
序号 知情人姓名/ 与上市公司关 知悉方式 知悉时 是否签署保密
企业社会
名称 统一信用 系(注 2) (注 3) 间 承诺函
代码
备注:
注 1:暂缓或豁免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仅就涉及一项暂缓或豁免事项,暂缓或豁免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知情人是法人的,要填写是否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方等;是自然人,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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