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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山水: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7-04-22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26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4 月 11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山水文化”“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

的《关于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9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按照规定于当日对《问询函》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临 2017-024 号公告)。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年报审计机

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提及的问题逐项进行回复。

     现将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主要股东及公司控制权

     1.公司目前有三大主要股东,互相无关联关系,公司处于无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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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状态。在 2016 年公司主要股东变动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也发

生较大变化,目前 9 名董事中 7 名为 2016 年新任董事,且董事长也

发生变更。前期,派德高及一致行动人与森特派斯曾表示,愿意就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事宜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

商。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就公司控制权、未来

发展、利益安排等相关事宜是否有过相关协商及协商具体情况;(2)

新任董事与公司三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公司控制权是否发

生变化。

     (1)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就公司控制权、未来发展、利益安排等

相关事宜是否有过相关协商及协商具体情况

     回复:2016 年 12 月,就公司前三大主要股东是否有单独或合作

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意愿,是否对公司控制权有相应安排等相关事宜,

上交所要求公司进行问询。

     截止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钟安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36,521,8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4%;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深圳派

德高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25,164,647 股(以

下称“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3%;公司第

三大股东为南京森特派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森特派斯”)

持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8%。

      2016 年 12 月 15 日,根据前三大股东的回函,公司如实进行了

披露。其中就股东是否有单独或合作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意愿,是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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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有相应安排事宜做过说明,也进行过披露(详见公司临

2016-110 号公告)。

     此后,公司前三大股东均与上市公司管理层保持正常互动,并分

别与上市公司就公司控制权、未来发展、利益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过

初步沟通,前三大股东均表示主要股东间应就上述事宜保持友好沟通

和协商关系,形成共同能接受的发展愿景,并积极论证符合公司后续

发展的机会。公司主要股东吴太交表示,其将以合适的方式支持公司

正常经营;上市公司表示在目前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下,

希望主要股东能在高度共识的基础上,寻求合适的时机,解决当前的

盈利问题以及后续可持续发展问题。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根据公司的了解,主要股东就公司控制权、

未来发展、利益安排等相关事宜分别进行过初步沟通,但未有具体的

方案。

     (2)新任董事与公司三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2016 年,公司董事辞职,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相关程序进

行了董事的增补工作,根据新任董事的相关信息,新任董事与公司三

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回复:2016 年 12 月 8 日,黄国忠所持本公司 2000 万股股票被

拍卖。2017 年 1 月 12 日,其名下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后,公司处于无

实际控制人状态。截至目前,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无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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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后续公司将就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以及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权等事

宜继续与主要股东进行沟通。

     2.年报披露,2016 年 10 月公司主要股东吴太交及一致行动人为

公司提供 8000 万元借款用于开拓经营及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

而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仅为 2044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

     (1)该借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及未来还款来源

     回复:2016 年 9 月,吴太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

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为支持公司恢复经营能力和健康发展,其与公司

沟通后,拟向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主要用

于公司开拓经营和资金周转。在此额度内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分

次提取、循环使用,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该借款额度,公司参

照同期银行利率向吴太交先生支付资金使用费。

     同时双方约定,公司根据资金需求分次向吴太交先生借款,每笔

借款均需签署借款协议,借款日期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为一年,公司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向吴太交先生支付实际借款期间的资

金使用费。此事项,分别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 3 月,根据经营需要,公司与股东吴太交签署借款协议

向吴太交借款 700 万元。2017 年 4 月公司用此笔借款解决了部分历

史遗留债务。

     吴太交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未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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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公允、合理,且主要用途为解决上市公司经

营需要和历史问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向股东借款事项,对稳定公司经营、恢复融资能力和后续发

展起着积极的作用。目前公司开拓业务和梳理债务的工作仍在进行,

后续公司将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在额度内继续向股东借款,以解决

各项资金需求。公司将在改善经营状况以后,会与吴太交充分沟通和

协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周转的前提下,确定最

终的偿还计划。

     (2)吴太交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提供借款时是否与其他主要股

东有过沟通,其他股东是否有类似资助公司的计划、是否就该借款到

期的还款有过沟通。

     回复:公司与主要股东均进行过接触,根据公司的了解,吴太交

向公司提供借款时,未与其他主要股东进行过沟通。截至目前,其他

股东尚未有类似资助公司的计划。

     吴太交通过大宗交易成为公司股东后,与公司一直保持沟通。公

司一直希望在股东的帮助下解决历史债务、改善经营状况以及恢复融

资能力等问题,吴太交了解公司的现状,愿意通过向公司提供资金等

方式帮助公司改善经营状况,如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可向其申请

延长借款期限,征得同意后予以延长。公司接受其对借款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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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公司主营业务与持续经营

     3.年报披露,公司本年新增酒类贸易业务,2016 年实现营业收

入仅为 595 万元,毛利率 1.72%。目前,公司无销售人员配备,无开

展贸易活动常有的销售费用,期末无相关酒类存货。

     (1)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请公司说明增加贸易业务的目的、必

要性、未来发展安排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公司长期以来没有主业,仅靠出租天龙大厦资产取得 1000

余万元的租金收入艰难维持,2016 年根据董事会加强公司资产盈利

性,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公司以控制风险为前提,对酒类采购

和销售业务进行了摸索和尝试,旨在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对未来业

务进行探索。后续公司仍将以稳步开拓为原则,继续扩大此项业务,

力争在 2017 年销售和利润均有较理想的突破。

     (2)请公司补充披露酒类产品采购与销售的业务流程、定价方

式,公司在酒类产品采购与销售业务中的具体经营活动、盈利模式及

结算方式

    回复: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顺贸易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取得了由

太原市商务局核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公司此次酒类贸易业务由

其开展。由于酒类贸易是公司的一项新业务,是 2016 年后期对增加

公司利润增长点的一种尝试,因此公司未配备专门的销售部门及人

员,而是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交由综合部具体实施商品的采购和销

售以及相关合同的签订。整个流程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即在控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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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前提下,确定销售价格不得低于采购价格,对采购和销售的酒类

商品的名称、规格、类别、质量标准、销售价格、货款的支付方式、

货物的验收及交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各环节进行控制。执行过

程中,财务部和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配合和协调,以达到合

规运作。采购及销售价格均参考市场行情、存货取得按照实际成本计

价。 2016 年 12 月进行的一笔白酒贸易,所涉及的销售款项已全部

收到,取得收入 5,948,717.95 元。年末公司无酒类库存商品。

     (3)结合销售人员配备、销售费用、期末存货及结算方式等情

况,从风险报酬转移角度,明确说明按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的会计处

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此次开展酒类业务,未配备专门的销售部门及人员,

酒类贸易涉及的库存商品均为外购,购买和销售过程中,分别签订了

采购和销售合同,具体暂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酒类贸易涉及的销售款项已全部收到,销售的酒类商品已全部验

收并交付给客户,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认为,相关

商品的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按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符合会计

准则。

     会计师认为,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时,需要明确的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链中所处的地

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链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一般

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被认定为交易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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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从而需要按总额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1)根据所签订的

合同条款,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顾客或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被顾客或用户接受。

(2)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一般存货风险,即存货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例如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

等。(3)企业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或者能够

改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4)企

业承担了信用风险。

     具体情况:(1)酒类贸易中的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向哪一个供应

商采购商品,合同系双方直接签订,恒顺贸易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

向客户提供商品的首要责任,商品的提供、质量、交付等均由其负责,

负有确保所提供的商品可以被客户接受的责任;(2)酒类贸易涉及的

库存商品均为外购,购买时签订了合同,对价款及付款方式有明确规

定,购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如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

险)和报酬(如商品价值增值收益)转移到恒顺贸易,其未保留因商

品价格下跌从供应商处取得补偿,或者无条件地将客户退回的商品再

退还给供应商并取得补偿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一般存货风

险;(3)酒类贸易销售合同系与客户自主签订,合同条款由交易双方

本着公正自愿的原则商定;(4)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恒顺

贸易须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义务,这一义务不能向后端客户转

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如果由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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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客户提出索赔时,恒顺贸易须承担赔付义务,这一义务不能向前端

供应商转移。因此恒顺贸易承担了源自客户及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因此,山水文化酒类贸易符合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相关

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年报披露,公司 2016 年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 100%,

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 100%,集中度极高。请公司补充

披露:(1)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及交易金额。

     回复:公司对酒类贸易业务尚处于初步探索和论证阶段,2016

年末公司进行了首单尝试,公司向区域总代理商银基贸易发展(深圳)

有限公司采购一批白酒,采购金额为 5,846,153.82 元(不含税)。销

售客户为北京天亚信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 5,948,717.95

元(不含税)。

     (2)核实并说明上述客户与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公司与供应商及销售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3)核实并说明上述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根据对上述相关方在工商企业信息系统进行的查询,公司

未发现上述销售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会计师核查意见:2016年贸易客户一家,名称为北京天亚信嘉酒

店用品有限公司;供应商一家,名称为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我们查询了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未发现客户与供应商同山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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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发现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审计过程

中我们对客户及供应商分别就其同山水文化之间的酒类商品贸易事

项进行发函问询,问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是否同山水文化存在关联

关系,客户及供应商回函均表示同山水文化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年报披露,2016 年公司委托全资子公司天龙恒顺贸易对天龙

大厦进行出租管理,租赁收入由 2015 年的 1095 万元大幅增长到 1467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委托天龙恒顺进行出租管理的原因;

     回复:从 2006 年 2 月开始,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更,即由原来

的零售百货经营方式转变为自有房屋租赁经营方式,并与太原新天龙

购物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其对公司资产天龙大厦的大部分区域

进行出租管理,后由于其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公司于 2011

年 7 月与其终止合同,并与太原新天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新的

《租赁合同》,租赁期自 2011 年 7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合同

到期后,公司未与新天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而是

董事会委托全资子公司天龙恒顺贸易对天龙大厦进行出租管理,委托

期限为五年,目的是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增加租金收入。

     (2)前五大租户名称及其与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回复:2016 年,公司前五名的主要租户为:(1)山西国美电器

有限公司;(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4)太原新天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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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红青婷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公司前五名租户均为长期租用天龙

大厦的客户。2016 年 1 月 31 日,公司与太原市新天龙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包括上述五家在内的所有原来与太原市新天龙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均改为直接与公司子公司太

原天龙恒顺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前五大租户与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结合周边可比物业的租赁单价,说明 2016 年租赁收入大幅

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租金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是公司与太原市新天龙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约,而是委托全资子公

司与原租户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直接签署租赁合同,减少了中间环

节。目前公司物业租赁价格同周边可比物业的租赁价格处于同一水

平。

     会计师意见:2016年1月以前,山水文化将绝大部分物业统一租

赁给太原新天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新天龙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再

进行转租赁。2016年2月起山水文化委托全资子公司直接将物业租赁

给商户使用,所以房租水平有较大幅度增长。山水文化物业坐落于迎

泽大街,目前商业租赁价格约为2.3元/天/平方米,办公租赁价格约

为1.1元/天/平方米。我们对可比物业租赁价格进行了收集,主要通

过走访问询和网络查询的方式取得相关数据的获取方式通过,由于涉

及商业机密等原因,无法取得实际的交易资料。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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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商业


物业坐落   平均租赁价格(元/天/平方米) 物业坐落        平均租赁价格(元/天/平方米)


迎泽大街   1.3                             迎泽大街     1.9


柳巷路     1.8                             柳巷路       3.8


并州路     1.1                             迎泽西大街   2.6


       从取得的信息看,目前山水文化物业租赁单价同周边可比物业的

租赁单价水平较为接近。

       6.根据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

告是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主要包括流动负债高于流动

资产,且公司投资性房地产 45403.03 万元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请

公司补充披露:

       (1)投资性房地产处于查封状态如何实现正常出租并取得租赁

收入;

       回复:因历史债务和诉讼事项的原因,公司资产天龙大厦多年来

一直处于查封状态。2006 年开始,公司资产天龙大厦就由零售百货

业改为物业出租。由于公司一直与债权人进行积极沟通,取得债权人

的谅解,物业出租的资产在查封状态下,公司多年来租户和租金收入

稳定,经营情况正常。

       (2)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性物业处于查封状态对公司可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的影响,并说明公司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风险及具体措

施,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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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2014 年至今,经过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努

力,公司在解决历史大额债务和诉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

2014 年通过股东接收公司债权同时豁免公司一个多亿的债务、捐赠

公司五千余万元的现金解决了一项重大诉讼;2016 年公司通过处置

不良债权获取现金进行债务重组解决了公司一笔大额债务。这些均很

大程度增加了公司租赁收入的稳定性,根据董事会的安排,后续公司

将继续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推动债务重组,加快解决和化解历史

纠纷和诉讼,彻底消除租金收入的风险。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及会计处理

     7.年报披露,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 1135 万元,其中山西金正光

学厂房工程余额 1078 万元,进度 41.32%,存在长期挂账的现象,且

报告期内未计提减值准备。2014 年,公司拟对山西金正光学以司法

解散方式对其进行清算并解散,目前法院已受理。请公司补充披露:

(1)山西金正光学厂房目前的现状、投资进度、建设进度及后续计

划情况,并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原因;

     回复:2013 年底在建工程钢结构建设完成,投资进度为 41.32%,

至今处于闲置状态。2014 年,因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正光学”)陷入治理僵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拟对金正光

学以司法方式解散,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目前公司暂无后续

的建设计划。

     公司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建工程不能单独在未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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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入,因此同其座落的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一个可以在未来产生

现金流入的资产组,该资产组账面价值为 16,817,141.96 元。山西瑞

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金正光学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在 2016 年 11 月 2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整体估价,评估价值为

20,676,515 元,减去预估的处置费用,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

价值,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师认为:金正光学在建工程钢结构已完工,未发生实质物理

性损害。在目前的相关土地管理法规下,在建工程不可能被单独处置,

不可能在未来单独产生现金流入,因此应与其坐落的土地构成资产组

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测算资产

组的可收回金额。采用山西瑞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报告结果作

为资产组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估算处置费用约为

954,080.52 元,可收回金额为 19,722,434.48 元,高于资产组账面

价值,不存在减值。

     (2)山西金正光学厂房项目是否存在将前期费用资本化后长期

挂账的现象;

     回复:公司和会计师均认为,金正光学厂房项目未向银行等借入

资金,不存在将前期费用资本化后长期挂帐的情况。

     (3)山西金正未来被清算并解散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其

业务、债权和债务的承接安排及其对公司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和会计师均认为,金正光学的司法清算程序尚未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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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尚无法制定具体安排。其从未开展任何业务,目其账面不存在

债权,债务均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记录,涉诉债务已按照规定计提利

息,相关项目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披

露。未来金正光学的司法清算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年报披露,公司及子公司金正光学由于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融福通起诉,法院判决金正光学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325 万元

及利息损失,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公司补充披露:(1)该诉讼

的最新进展,公司对该事项未来的安排;

     回复:2016 年 7 月 14 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下达(2016)

晋 0105 民初 3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正光学向融福通支付欠款

3,250,000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4 年 9 月 19 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的利息,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正光学尚

未支付该笔款项。目前该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将于近期与

法院和债权人进行沟通,拟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处理该事项。

     (2)公司就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会计准则。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根据(2016)晋 0105 民初 335 号民事判决书已进行

账面处理,同时根据 2014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之规定,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正光学已计提相关利息费

用 388,966.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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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认为,公司就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符

合会计准则。

     9.年报披露,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处于被查封状态,但仍采用公允

价值计量模式。2016 年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282 万元,2015 年损

益为 2258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查

封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合理性

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所在地太原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能够取得,因此 2009 年起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目前投资性房地产的查封

状态未改变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

    会计师意见:目前投资性房地产的查封状态是由于山水文化未能

偿还债务而对其所有权部分附属权利的暂时限制,不会对投资性房地

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适用性产生妨碍,且《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

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因此,目前对投资

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合周边可比房价,说明近两年公允价值变动的依据和合

理性。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公司意见: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管理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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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受制于专业和信息的局限性,因此通过聘请

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公司再根据评估报告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公司认为近两年确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依据

具有合理性。

     评估师意见: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投资性房地

产的评估结论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

     本次估价对象的业态为商业用房和商业办公用房两类。

     (一)评估结论

     1、评估基准日取得商业办公用房案例如下:

物业名称或地址     万邦国际         园梅源          华宇国际          案例均价


交易单价           13,571.00        12,976.00       9,302.33          11,949.78


     评估基准单价:10,070.00 元/平方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商业用房案例如下:

物业名称或地址     和信摩尔       双塔北路 116 号   双塔北路 116 号     案例均价


交易单价           22,727.00      22,403.00         22,362.00           22,497.33


     评估基准单价:22,383.00 元/平方米。

     经评估,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委估的投资性房地产评

估价值为 456,847,900.00 元,评估增值 22,584,000.00 元,增值率

5.20%。

     2、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商业办公用房案例如下:

物业名称或地址       海棠一号         海棠一号       华宇国际         案例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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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名称或地址         海棠一号          海棠一号          华宇国际           案例均价


交易单价               9,818.00          9,583.00          9,302.00           9,567.67


       评估基准单价:9,747.00 元/平方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商业用房案例如下:

物业名称或地址         和信摩尔          晶域蓝湾          旺角金街           案例均价


交易单价               26,201.00         23,529.00         20,977.00          23,569.00


       评估基准单价:22,402.00 元/平方米;

       经评估,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委估的投资性房地产评

估价值为 454,030,300.00 元,评估减值 2,817,600.00 元,减值率

0.62%。

       (二)评估结论分析

       1、评估情况汇总

       商业办公用房评估情况如下: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增长率


评估基准单价       10,070.00                  9,747.00                -3.21%


评估平均单价       10,081.27                  9,757.76                -3.21%


       商业用房评估情况如下: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增长率


评估基准单价       22,383.00                  22,402.00               0.08%


评估平均单价       13,306.58                  13,317.74               0.08%


       2、评估结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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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结论汇总如下: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差异            增减率


商业用房面积           26,983.15                  26,983.15


商业用房评估平均单价   13,306.58                  13,317.74             11.16           0.08%


商业用房评估总值       359,053,400.00             359,354,700.00        301,300.00      0.08%


商业办公用房面积       9,702.60                   9,702.60


商业办公用房评估平均   10,081.27                  9,757.76
                                                                        -323.51         -3.21%
单价


商业办公用房评估总值   97,814,500.00              94,675,600.00         -3,138,900.00   -3.21%


合计                   456,847,900.00             454,030,300.00        -2,817,600.00   -0.62%


       由上表可见,2016 年商业用房评估平均单价较 2015 年上涨

 0.08%;2016 年商业办公用房评估平均单价较 2015 年下降 3.21%;本

 次评估按商业用房和商业办公用房面积结合相应的评估单价确认评

 估值,最终 2016 年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值较 2015 年减少 282 万元。

 评估师认为,2016 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282 万元,主要是因为近

 年来太原市房地产价格呈平稳状态,其中:2016 年较 2015 年的商业

 用房价格小幅上涨,商业办公用房价格小幅下降,与太原市迎泽区周

 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趋势一致。因此,评估师认为近两年公允价值

 变动的依据较充分,评估结论合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

 复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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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

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资产评估问题的

回复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万隆(上海)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91

号]资产评估问题回复》。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判断,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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