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诉讼进展公告2017-05-27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3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
事判决书(2014)青金商初字第 615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书涉案的金额: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青岛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和田生物”)
本金人民币 19,957,524 元及利息(自 2014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担保费 100
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 58 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47,600 元,
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
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共同负担。
判决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约350万元。上述判决为一审
判决,公司正在评估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1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34
因青岛和田生物与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北京
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逢春”)担保追偿
权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号。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民事判决书
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该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6日,青岛和田生物电话问询公司有关涉及公司保证
合同纠纷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2015年2月26日,公司取得对该纠纷
事项引起诉讼案件进行信息披露所需的有效法律文书。
通过上述法律文书,公司获悉: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
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首
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6
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本公司与青岛和田生物签署了《委
托担保合同》,由青岛和田生物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了贰仟万元质押
保证担保,由广西印象刘三姐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由黄国忠个人和
丁磊个人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2014年9月26日,
由于公司未能及时筹措资金足额归还贷款,2014年9月28日交通银行
青岛分行直接将青岛和田生物提供的质押物19,957,524元扣划归还
剩余本金。
2015年2月,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和田生物向山东省青岛
2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34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
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之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青金
商初字第615-2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
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5年2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太原市国土
资源局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轮
候查封本公司名下的相关房产与土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的临2015—018号、临
2015—020号公告。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和田生物本金人
民币19,957,524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担保
3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34
费100万元;
三、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律师
代理费58万元;
四、广西印象刘三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印象刘三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
偿;
五、黄国忠对本判决第一、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国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六、丁磊对本判决第一、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七、驳回青岛和田生物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本公司、广
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共同负
担。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约350万元。
4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34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正在评估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