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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山水:诉讼进展公告2017-05-27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3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

         事判决书(2014)青金商初字第 615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书涉案的金额: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青岛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和田生物”)

         本金人民币 19,957,524 元及利息(自 2014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担保费 100

         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 58 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47,600 元,

         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

         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共同负担。
      判决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约350万元。上述判决为一审

         判决,公司正在评估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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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青岛和田生物与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北京

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逢春”)担保追偿

权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号。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民事判决书

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该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6日,青岛和田生物电话问询公司有关涉及公司保证

合同纠纷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2015年2月26日,公司取得对该纠纷

事项引起诉讼案件进行信息披露所需的有效法律文书。

     通过上述法律文书,公司获悉: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

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首

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6

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本公司与青岛和田生物签署了《委

托担保合同》,由青岛和田生物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了贰仟万元质押

保证担保,由广西印象刘三姐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由黄国忠个人和

丁磊个人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2014年9月26日,

由于公司未能及时筹措资金足额归还贷款,2014年9月28日交通银行

青岛分行直接将青岛和田生物提供的质押物19,957,524元扣划归还

剩余本金。

     2015年2月,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和田生物向山东省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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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

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之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青金

商初字第615-2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

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5年2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太原市国土

资源局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轮

候查封本公司名下的相关房产与土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披露的临2015—018号、临

2015—020号公告。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和田生物本金人

民币19,957,524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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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00万元;

     三、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律师

代理费58万元;

     四、广西印象刘三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印象刘三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

偿;

     五、黄国忠对本判决第一、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国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六、丁磊对本判决第一、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七、驳回青岛和田生物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本公司、广

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共同负

担。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约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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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正在评估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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