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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山水: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06-03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35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裁

         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裁定书涉案的金额:冻结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禄公司”)的银行存款 2000 万元或查封、冻结、

         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含本公司、永禄公司对第

         三人享有的债权)。

      公司对案件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银行取证后认为,汇

         票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公司判断上述汇票事项和行为

         应不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但因该事项已进入诉讼阶段,

         最终尚需有权部门判定。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已组织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应诉和申请复议工作;涉嫌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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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并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虚构事实骗取商业承

         兑汇票,用骗取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质押担保等金融犯

         罪行为,公司将对操作人追究法律责任;如经查实涉及时任

         股东或有关高管,公司也将一并追究其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获悉:因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油公司”)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山水文化”)、永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

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苏0282民初4210号。

     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油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水

文化、永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油公司向江苏省宜

兴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山水文化、永禄公司的

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申

请人天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禄公司”)

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含本公司、永禄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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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江苏省宜兴市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底,公司获悉财务在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一个

账户,该账户于2014年8月开立,公司核实后确认不是本公司人员办

理,该账户购买过125张商业承兑汇票,且已将其中一张汇票(票号:

0010006222166268;票面金额:20,000,000元)支付给江苏永禄粮油

有限公司。

     2015年7月初,公司责成有关人员收回了123张商业承兑汇票(包

括已开具汇票和未开具的空白汇票),据了解,还有一张商业承兑汇

票已销毁。

     2015年7月8日,公司曾收到过天油公司委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发来的《律师函》,称: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

料有限公司、单晓昌、刘嵩于2013年3月19日向浙江天油能源借款,

江苏永禄粮油为上述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公司于2015年2月11

日向江苏永禄粮油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山西广和山水

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6222166268号,票面金额为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15年2月12日,江苏永禄粮油将该汇票为“债

务人”(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单

晓昌、刘嵩)向“债权人”(浙江天油能源)作出了票据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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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声明原印鉴作废的公告》(临

2015—033号),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要求公司就以公司名义出具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责。

     公司非常重视上述事项,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与天油公司联系,

要求其向公司提供《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文件。

     2015年8月6日,公司收到天油公司通过传真发来的《担保函》、

《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借

款合同》等相关文件。

     公司时任股东及高管对上述《担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

函》、《采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借款合同》等均表示不

知情,所提及的事项也没有履行过上市公司相关审批及决策程序,公

司财务也未收到过江苏永禄粮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亦未收到任

何《采购合同》所述之货物,且公司还发现商业承兑汇票印鉴与银行

预留印鉴不相符。该事项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责任。以上情况,公司通

过《律师函》中所留的电话进行了告知。

     上述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披露的临2015—080号

公告。



     目前情况:2017年4月24日,天油公司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其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

数,自2015年8月11日期算至款项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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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息);永禄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及永禄公司承担。

     天油公司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诉讼保全申请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苏0282民初4210

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国贸支行开立的账户(一般户)。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案件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银行取证后认为,汇票

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公司判断上述汇票事项和行为应不会给公

司带来经济损失;但因该事项已进入诉讼阶段,最终尚需有权部门判

定。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已组织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应诉和申请复

议工作;涉嫌冒充公司员工并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虚构事实骗

取商业承兑汇票,用骗取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质押担保等金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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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为,公司将对操作人追究法律责任;如经查实涉及时任股东或有

关高管,公司也将一并追究其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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