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7-12-14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82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本公司与青岛和田生物的诉讼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已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鲁民终 1633 号和《民事
裁定书》(2017)鲁民终 1633 号。
公司已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向青岛和田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支付全部债务 33,296,865.51 元
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青岛和田生物已配合法院办
理完毕本公司相关财产的解除查封手续等事宜,即诉讼双方
均已履行完相关义务。
上述事项影响本期利润 10,820,393.29 元。
一、该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6日,公司获悉: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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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同时,本公司与青岛和田生物
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由青岛和田生物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了贰
仟万元质押保证担保,由广西印象刘三姐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由黄
国忠个人和丁磊个人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
2015年2月,因上述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和田生物向山东省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之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
(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2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
黄国忠、丁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
产。
2017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
青金商初字第615号,判决内容主要是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偿还青岛和田生物本金人民币19,957,524元及利息(自2014年9
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担保费
及律师代理费等。
本公司不服上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
第61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解决历史诉讼及债务问题,2017年11月,经双方协商以及法院
调解,本公司及青岛和田生物就上述事项达成和解,并由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鲁民终1633号和《民事裁定
书》(2017)鲁民终163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5—018号、临2015—020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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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4号、临2017—069号公告。
二、《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1、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
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应向青岛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债务总额为
33,296,865.51元。
2、本公司已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上述债务总额33,296,865.51
元中3000万元。
3、青岛和田生物已将解除查封申请递交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
民法院,青岛和田生物应配合法院办理本公司相关被查封财产的解除
查封手续。
4、以上财产的解封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本公
司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剩余款项3,296,865.51元。
5、本公司按照协议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之间
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相关业务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已经结清,双方互
不追究。青岛和田生物对本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债权,不得再以任何理
由向本公司提出追索。
6、本公司与青岛和田生物任何一方不履行本调解协议项下义务,
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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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许青岛和田生物撤回对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向青
岛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方支付全部债务33,296,865.51元及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青岛和田生物已配合法院办理本公司相
关财产的解除查封手续等事宜,即诉讼双方均已履行完义务。上述事
项影响本期利润10,820,393.29元。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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