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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山水:关于第二大股东股份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归集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2017-12-16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85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股份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归集并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太交先生通

         过其控股的深圳派德高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派德高”)设立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前海派德高盛”),并由前海派德高盛与

         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太交先生、周晓艳女士、赵明

         贤女士、林宁耀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由前海派德高

         盛受让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属股东在同一控制下的股份归集,不属于股

         份增减持。

      本次股份转让后,前海派德高盛持有上市公司 25,164,647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12.43%,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深圳派德高、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直接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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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吴

         太交先生。



     一、本次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太交先生通过

其控股的深圳派德高设立前海派德高盛,并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由

前海派德高盛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太交

先生、周晓艳女士、赵明贤女士、林宁耀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由前海派德高盛受让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 17 元/股,股份转让的交

易对价合计 42,779.89 万元(即肆亿贰仟柒佰柒拾玖万捌仟玖佰圆

整)。

     本次股份转让后,前海派德高盛持有上市公司 25,164,647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12.43%,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

转让后,派德高、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直接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二、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相关情况

     (一)股份出让方相关情况

     深圳派德高与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属于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本公司 25,164,64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3%,为公

司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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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二)股份受让方相关情况

     前海派德高盛在深圳设立,出资额为 40,000 万元,其中深圳派

德高认缴出资 34,000 万元,出资比例占 85%(普通合伙);林宁耀

认缴出资 6,000 万元,出资比例占 15%(有限合伙)。合伙人为深圳

派德高、林宁耀,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派德高。

     前海派德高盛的实际控制人为吴太交先生。

     前海派德高盛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及价格
      1.1 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共计 2,516.4647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 42,779.89 万元(含税价款)

的价格转让给前海派德高盛,前海派德高盛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具体

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份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1        派德高         3.18               10,954.33
     2        吴太交         2.60                8,936.93
     3        周晓艳         2.22                7,646.26
     4        赵明贤         2.22                7,627.90
     5        林宁耀         2.21                7,614.47
          合计               12.43              42,7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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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标的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设

置质押或担保,无冻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

等权利受限情形。

    (二)标的股份过户及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手续履行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理相关的审核确认工作。

    2.2 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上述事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前述标的股份

的过户手续。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

前海派德高盛名下,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2.3 前述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 5 日内,前海派德高

盛分别向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各自的转让股份比例支付

完毕全部价款。

    (三)股份转让涉及税费的缴纳

      3.1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

动人依法各自承担。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并向前海派德高盛提供完税凭证

原件。

     3.2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

关法律各自承担,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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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完成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4.2 交割日之前,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在

交割日之前已经形成并已披露的债权债务,以及由于交割日之前的原

因导致的本公司形成的负债及或有负债)全部由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

行动人按其各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承担。

    4.3 过渡期内,深圳派德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

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

清晰、完整;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不得为任何第三方设定

质押或其他权益、不得将标的股份再次出售给第三方;合理、谨慎地

运营、管理标的股份和标的公司;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

减损的行为。

    (五)声明与保证

     5.1 转让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受让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5.1.1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并未因任何协

议、安排或责任而已经存在、创设和附带任何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保证、留置、选择、限制、优先购买、第三方权利或利益、

其他任何种类之担保利益或债权及有相似效力之特殊安排,不会遭受

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5.1.2 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

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协议成立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5.1.3 本协议签署之前,转让方没有签署过任何包含有禁止或限

制转让标的股份的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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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 若转让方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由此导致本协议无

法完全履行、失效或解除,转让方须对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2 受让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转让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5.2.1 代表受让方签署本协议的签字人为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

合法授权人,有权代表受让方签订本协议;

    5.2.2 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

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协议成立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5.2.3 本协议签署之前,受让方没有签署过任何包含有禁止或限

制受让标的股份的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5.2.4 若受让方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由此导致本协议无

法完全履行、失效或解除,受让方须对转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保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确保对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或一方收

到的对方非属公众知晓的所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七)不可抗力

      7.1 如因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的事件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其中的任何条款,则免除

该方的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后合理的时间内通知

对方并采取必要的降低损失的补救措施。

    7.2 如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而导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不同意公告或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或不批准标的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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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等手续,因此而导致本协议的终止,亦视为因不可抗力。

    (八)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

务或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的,违约方

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

索赔支出的律师费、办案费、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协议的终止

     10.1 任何一方如发生下列情形,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0.1.1 一方所作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是虚假的或存在严重误导

或重大遗漏;

     10.1.2 一方不办理与标的股份转让有关的审核、批准、登记和

备案。

     10.2 除非发生前述情况,否则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能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

国法律。

     11.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

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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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标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费及

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四、本次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属股东在同一控制下的股份归集,不属于股份

增减持。

     本次交易完成后,前海派德高盛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吴太交先生。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公司所发布的公告,理性分

析,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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