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2-08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8--009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调
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的影响:增加净利润 2,230.64 万元。
近日,公司获悉:因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油公司”)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山水文化”)、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
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苏0282民初
4210号。
现将该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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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所涉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6 月底,公司获悉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存在银行账户,
该账户不是本公司人员办理,于 2014 年 8 月开立后购买过 125 张商
业承兑汇票,且已将其中一张汇票(票面金额:20,000,000 元)支
付给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浙江天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天油能源”)的《律师函》,要求公司履行票据到期承兑。
2017年6月,因浙江天油能源、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
苏0282民初4210号,裁定冻结本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
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公司认为,上述行为系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公
司印章,开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涉嫌金融票据诈骗,本公司报案后,
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5—080号、临2017—035号、临
2017—079号公告。
二、本次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天油公司与山水文化、永禄公司票
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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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永禄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天油公司人民币450万元(天
油公司确认已收到),天油公司放弃其他诉请,同时天油公司不再向
永禄公司、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
单晓昌、刘嵩主张(2014)杭下商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
债权。
二、案涉的永禄公司转让给天油公司的承兑汇票原件天油公司已
提交给法院,法院在鉴定机构退卷后将该承兑汇票原件直接交付给山
水文化公司,由山水文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蔡孝元或者山水文
化授权的人员直接至法院领取。
三、永禄公司、天油公司、山水文化公司各方之间基于案涉承兑
汇票的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了结。各方
之间也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80元减半收取77,990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合计82,990元,由天油公司负担。
五、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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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着谨慎性的原则,根据 2017 年 4 月 24 日本案原告浙江天
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书及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7)苏 0282 民初 4210 号,计提 2017 年度预计负债 2,230.64
万元,其中本金 2,000 万元,利息 230.64 万元。
由于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2017)苏 0280 民初 4210 号,现公司可以冲回 2017 年内计
提的预计负债合计 2,230.64 万元。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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