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文化: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1-08-13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
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已事先审阅了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基于
独立客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
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事项已由中喜所出具《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
[2021]第 01528 号),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置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以募集资
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
项
1、公司变更名称、增加注册资本是基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完成
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公司名称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价
值,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
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变更名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
的事项相应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
司章程》等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彭 娟 张 娟 钟凯文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