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新发展: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2-04-29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1

第三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中小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

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议案。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选举不适用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选举董事或监事对应的累积表决

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1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该轮选举董事或监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

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别表决、分别计票方式。公司应将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分设为不同的议案组,并在相应的议案

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该议案组的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

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



                               2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

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否则该股东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

无效投票。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该股东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对前述候选人

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有效,其对该议案组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与实

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

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

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一)等额选举



                               3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当选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

    (二)差额选举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且符合前述条件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4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当选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

    5、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时,则在前述票数相同

的候选人范围内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在股东大会对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

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

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5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