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发展: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2-04-29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1
第三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中小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
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议案。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选举不适用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选举董事或监事对应的累积表决
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1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该轮选举董事或监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
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别表决、分别计票方式。公司应将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分设为不同的议案组,并在相应的议案
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该议案组的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
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
2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
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否则该股东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
无效投票。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该股东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对前述候选人
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有效,其对该议案组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与实
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
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
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一)等额选举
3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当选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
(二)差额选举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且符合前述条件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4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当选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选举填补。
5、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时,则在前述票数相同
的候选人范围内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在股东大会对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
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
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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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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