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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新发展: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科新发展      编号:临 2023—015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山西科新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

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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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科新发展        编号:临 2023—015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

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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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

行追溯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

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

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

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

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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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

追溯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

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

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

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

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

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

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

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基于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 、《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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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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