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发展: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4-28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
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 号)
及《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山西科新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以下
简称“《分红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分红规划》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
益为宗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制定《分红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2020 年,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规定了该规划着眼于公
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三、《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
理的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制订。董事会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须由董事会进
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5、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
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分红规划》的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积极
推行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3、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
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