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2016-001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1 月 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5,325,73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4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 否 序号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当选 权的比例(%) 1.01 选举冯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 144,582,807 99.49 是 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倪赣先生为第七届董事 144,582,807 99.49 是 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刘德杰先生为第七届董 144,582,807 99.49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雷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 144,582,807 99.49 是 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饶哲先生为第七届董事 144,582,807 99.49 是 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 否 序号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崔万林先生为第七届董 144,582,807 99.49 是 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肖义南先生为第七届董 144,582,807 99.49 是 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向阳先生为第七届董 144,582,807 99.49 是 事会独立董事 2.04 选举张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 144,582,807 99.49 是 会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 否 序号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邓亚平先生为第七届监 144,582,807 99.49 是 事会监事 3.02 选举曲亚文女士为第七届监 144,582,807 99.49 是 事会监事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01 选举冯彪先生为 38,255,175 98.09 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1.02 选举倪赣先生为 38,255,175 98.09 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1.03 选举刘德杰先生 38,255,175 98.09 为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雷立先生为 38,255,175 98.09 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1.05 选举饶哲先生为 38,255,175 98.09 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2.01 选举崔万林先生 38,255,175 98.09 为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02 选举肖义南先生 38,255,175 98.09 为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向阳先生 38,255,175 98.09 为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04 选举张健先生为 38,255,175 98.09 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3.01 选举邓亚平先生 38,255,175 98.09 为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 3.02 选举曲亚文女士 38,255,175 98.09 为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所有议案均对持股 5%以下中 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股东共持有海南椰岛股票股数 144,105,402 股, 对各项议案分别投出赞成票共 144,105,402 股。其中: 股东童婷婷持有海南椰岛股份 5,0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6%。 童婷婷分别参与了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投票结果均系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 投赞成票 5,000,000 股。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同一表决权通过 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之规定,由于童婷婷的网络投票时间早于现场投票,故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认股东童婷婷的投票结果以网络投票结果为准,其网络投票结果为对各项议案 投赞成票 5,000,000 股; 根据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2016 年 1 月 4 日下午 17:00 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事项的说明》的书面文件,国资公司持有海南椰岛股份 78,737,6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57%。国资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参加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1 月 4 日上午通过宏源证券交易软件参与会 议网络投票,当时系统显示投票失败;故国资公司于当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 冠宏先生参与了公司于同日下午 2 点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对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书面表决。国资公司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包括《关于选举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关于选举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均投 出 78,737,632 股赞成票,相关表决程序已经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统计,国资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上午参与网络投票时对各项议案只投出一票,对此,国资公司确认该网络投票结 果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其委托吴冠宏先生于 2016 年 1 月 4 日下午在会议现 场书面投票的结果为国资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鉴此,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 为:根据国资公司的上述书面说明,国资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投票表 决结果应当以其委托代理人吴冠宏先生的现场投票结果为准。海口市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78,737,632 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晓丽、黎立、余照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梁晓丽、黎立、余照海三位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