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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椰岛:关于股东转换持股账户的公告2016-01-12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临 2016-004 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转换持股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 月 9 日,我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智”)告知函,函称:鉴于东方财智

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收益互换账户主合同将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到期,为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

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 号)等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窗

口指导意见,东方财智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将其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类收益互换账户(账号:TRS0098002)持有的海南椰岛

1,741 万股股份通过大宗交易转换至其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旗下信托产品-恒赢 12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赢 12 号”)和恒赢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恒赢 13 号”)证券投资账户,其中转换至恒赢 12

号 1,200 万股,转换至恒赢 13 号 541 万股,成交均价 14.27 元每股。

东方财智承诺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限售期内对所持海南椰岛股份不予

以减持,并已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转换持股

账户操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我司现将东方财智此次转换持股账户的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东方财智持有海南椰岛股份情况

    2014 年 10 月 19 日,东方财智与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安控股”)签订《海南椰岛股份转让协议》,富安控股拟将

其持有的 5,000 万股海南椰岛无限售流通股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方式转让给东方财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转让股份占海南椰岛总股本

的 11.16%。2014 年 10 月 27 日,富安控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其持

有的 500 万股海南椰岛股份转让给东方财智指定的自然人童婷婷,转

让股份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1.12%;2014 年 11 月 17 日,东方财智与

海通证券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海通证券权益投资交易部(席位号:076000)分别于 11 月 21 日及

11 月 2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富安控股原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

1,500 万股及 241 万股,转让股份分别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3.35%及

0.53%,根据东方财智与海通证券签订《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

本次互换交易标的证券为海南椰岛,交易类型为固定收益换浮动收益,

交易起始日为 2014 年 11 月 21 日,交易到期日 2015 年 11 月 20 日(2015

年 11 月 19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到期日延长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

东方财智为海通证券所持上述海南椰岛股份的实际受益人。2014 年

12 月 23 日,富安控股与东方财智、山东信托签订《海南椰岛股份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

其持有的 2,759 万股海南椰岛股票转让给东方财智一致行动人山东

信托-恒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转让股份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6.16%。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童婷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托-
恒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共持有海南椰岛 5,000 万股,占海南椰岛总股

本的 11.16%,其中海通证券权益类收益互换账户(账号:TRS0098002)

持有海南椰岛 1,741 万股。东方财智为上述海南椰岛股份的实际受益

人,间接成为海南椰岛第二大股东。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5 日,东方财智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信

托-恒赢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山东信托-恒赢 11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分别增持海南椰岛股份 16,187,770 股和 16,590,000 股,共增持

海南椰岛股票 32,777,770 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 7.31%。至此,东

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海南椰岛股票 82,777,770 股,占海

南椰岛总股本的 18.47%,为海南椰岛的第一大股东。东方财智的上

述增持行为,均依规进行了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转换持股账户的情况

    东方财智与海通证券权益类收益互换合同最近一次续延将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到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

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 号)等相关规定及证券交

易所窗口指导意见,证券公司权益类收益互换账户到期应关闭,不得

继续使用。为遵守上述监管法规及为了避免证券公司权益类收益互换

账户到期导致的被动减持,东方财智于 2015 年 12 月与山东信托签订

山东信托-恒赢 1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山东信托-恒赢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并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将海通证券权

益类收益互换账户(账号:TRS0098002)中持有海南椰岛 1,741 万股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换至上述信托计划持有,其中转换至恒赢 12 号

1,200 万股,转换至恒赢 13 号 541 万股,成交均价 14.27 元每股。

东方财智承诺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限售期内对所持海南椰岛股份不予

以减持。

三、关于股东转换持股账户事项的法律意见

    东方财智聘请的北京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其转换持股账户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东方财智作为海南椰

岛的第一大股东,将其实质持有的海通证券权益类收益互换账户持有

海南椰岛 1741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移仓至山东信托

旗下信托产品恒赢 12 号、恒赢 13 号信托计划账户持有不属于大股东

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不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北京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将其拥有处置权益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从

海通证券权益类收益互换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转换至山东信托恒赢 12

号、恒赢 13 号信托计划证券投资账户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