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2016-01-22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委托,就海南椰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相关事宜,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对海南椰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
并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根据本所经办律师自身的专业水
平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海南椰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不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海南椰岛的公告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审核、查证,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是指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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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
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根据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
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
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
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
管理人员。(2)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3)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
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4)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
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海南椰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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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600238,原控股股东为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国资”),持有海南椰岛
78,737,63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7.57%,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海口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海南椰岛公告,2015 年 11 月 25 日,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智”)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东信托”)增持海南椰岛股份后持股比例达到 18.47%,超过海口国
资的持股比例 17.57%,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时,
由于公司尚未知晓海口国资的持股是否有变动及变动情况,且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任期仍未届满,海口国资仍通过公司董事会控制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此时尚无法明确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较之前是否已发生变化。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前进行了换届选举,其中东方财
智提名冯彪、倪赣、刘德杰、崔万林、肖义南五名董事候选人并当选,海口国资
提名雷立、饶哲、刘向阳、张健四名董事候选人并当选,其中,崔万林、肖义南、
刘向阳、张健为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
出有效决议后,海口国资无论是从股权、董事会及生产经营决策的管理权上均不
再具有控制地位,海口国资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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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91,471,773 股,持有比例为 20.41%。由于公司股权结构较分散,且公司第二大
股东海口国资的持股比例与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差距较小,东方
财智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同时,由于东方财智提名的五名董事中有两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并不能控制公司董
事会会议从而主导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进而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规定,东方财智及其一致
行动人亦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目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海南椰岛股东权益
变动的过程及公司董事会构成情况和治理情况,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有效决议后,海口国资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口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虽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其对公司无控制权,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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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化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廖钟山
经办律师 :郭 宏律师
经办律师 :梁晓丽律师
2016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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