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7-29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董事会
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公司子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子公司海南洋浦椰岛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风险投资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
2、公司制定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符合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且公司就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已建立了
相应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
3、贸易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符合公司依托国内国际贸易业务逐步实
现供应链金融产业布局的战略发展需求,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贸易公
司针对其贸易现货相关的农产品、天然橡胶等开展以套期保值为主的衍生品交
易,并适当开展套利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贸易公司将衍生品投资业务作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
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竞争优
势,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贸易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
以控制的,同意其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及期限内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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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
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且授权投资的产品类型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上述额度内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万林、肖义南、刘向阳、张健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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