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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椰岛: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2018-02-14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2018-011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裁决申请人。
    ●本次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4,377.74万元;根据本仲裁裁决,可收回金额约为
人民币788.02万元,美元133.3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对已实施项目的支出已计入各期损
益,如公司依据本次仲裁裁决收回上述款项,预计将影响公司2018年度净收益约
人民币1,500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主体情况
    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仲裁机构:海南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7 年 3 月 21 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
或“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海南
分公司”)签署《燃料乙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
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燃料乙醇项目公司,海南椰岛占股 70%,中石化海南
分公司占股 30%,项目公司由双方按股权比例共同经营。2008 年 7 月 17 日,海南
椰岛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10 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
决议》,海南椰岛在指定媒体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告编号:临 2008-025)。
    2011 年 12 月,海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海南分公司
的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上述燃料乙醇项目列入海南省与中国
石化的合作项目。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海南椰岛按照约定开始燃料乙醇
项目申报和木薯基地的建设等一系列前期工作。2009 年 1 月 14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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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一期 10 万
吨)燃料乙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环审【2009】17 号),通过
项目的环评。2014 年 1 月 22 日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木薯燃料乙醇项目核准的批复》(文号:发改能源【2014】
128 号),完成了最关键的项目核准手续,海南椰岛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在指定媒
体披露了《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获批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公司为了该
项目的顺利履行,前后投入资金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随后,公司多次去函中
石化海南分公司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但其并未配合完成。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完成项目选址的变更、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延期等工作马上可以开
工建设之际,中石化海南分公司来函表明停止上述燃料乙醇项目的投资合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为了挽回损失,以“联营合同纠纷”为由向海南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2017 年 3 月 10 日,仲裁庭开庭,公司与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在庭上
就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仲裁庭经合议,决定外聘审计机构对公司遭受的
实际损失金额进行核算,然后再行组织庭审。2017 年 11 月 27 日,海南振华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琼振会鉴字(2017)第 315 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海仲字第 935
号】,对本案作出了终局裁决。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海南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本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7 年 3 月 21 日签订的《燃料乙醇项目合作
框架协议书》;
    (二)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其应承担的联营亏损人民币
3,637,035.09 元及美元 615,590.27 元;
    (三)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4,243,207.61
元及美元 718,188.65 元;
    (四)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 12.5 万元;
    (五)驳回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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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仲裁费 257,837 元,由申请人承担 90,243 元,被申请人承担 167,594 元。
鉴定费 750,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 262,500 元,被申请人承担 487,500 元。因上述
仲裁费及鉴定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应由其
承担的仲裁费及鉴定费共计 655,094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已实施项目的支出已计入各期损益,如公司依据本次仲裁裁决收回上
述款项,预计将影响公司 2018 年度净收益约人民币 1,500 万元。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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