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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2018-04-03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24 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
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26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
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提交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2017 年度公司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更正为-1.1 亿元,更正原因主要系房地产商铺销
售付款条件改变影响收入确认、白酒销售退回、土地收储收益等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调整等。前期,你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
现归母净利润约 2100 万元,更正前后业绩相差较大。经事后审核,请你公司就
下述事项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白酒销售退回事项
    公告披露,由于白酒广告计划的取消,自 2018 年 2 月至 3 月以来,经销商
陆续要求将尚未销售的白酒退货。公司拟同意经销商退货请求,预计退货销售
收入减少约 9900 万元,较预告数预计减少 2017 年度收益约 7900 万元。请公司
补充披露:
    (一)公司白酒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销售模式,目前公司白酒板块占总
体业务规模的比重,最近两年白酒板块的产销情况、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及同比
情况;(二)公告披露,公司 2017 年全年共向经销商销售白酒约 1.2 亿元,本
次退货金额 9900 万,占比达 82.5%。请公司具体说明白酒业务高比例退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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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符合行业情况,相关退货白酒的后续处理(销售)计划,该项业务是否具
备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公司对白酒业务的后续安排;(三)本次申请退货经销商
的名称,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
    二、关于预期未收回土地收储款事项
    公告披露,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与政府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政府有偿
收回公司 99.13 亩工业用地,补偿金额 2,352 万元,拟确认营业外收入约 1,586
万元(以下简称 2017 年收储事项)。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签署协议约定政府
有偿收回公司 45.14 亩工业用地,补偿金额 1,106 万元,已于 2016 年确认营业
外收入约 720 万元(以下简称 2016 年收储事项)。公司认为,根据 2018 年 3 月
14 日收到的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复函,澄迈县政府已逾期支付收储款项,且无明
确的拨款时间,2016 年、2017 年收储事项所涉收储款收回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按 50%比例计提前期款项坏账准备约 553 万元,同时不再确认 2017 年度土
地收储收益约 1,586 万元。以上调整较预告数预计减少 2017 年度收益约 2,139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一)公司 2016 年收储事项、2017 年收储事项收入确认
是否审慎,是否符合会计政策;(二)公司 2016 年土地收储事项前后确认收入
与计提坏账准备、2017 年土地收储事项前后确认收入与不再确认收入的认定标
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三)我部前期多次对你公司土地收储
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后续收款安排进行问询,但你公司未披露可能存在的回款风
险及会计调整风险。请你公司就前后信息披露的一致性进行说明。请会计师就
前述(一)、(二)事项发表意见。
    三、关于房地产商铺销售收入确认事项
    公告披露,2017 年 12 月,公司澄迈椰岛小城一期项目出售 14 套商铺,合
同含税销售额 4509.55 万元,确认该批商铺不含税收入约 4295 万元。2018 年 2
月底,商铺业主申请将 50%余款改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尚未审批通过,公
司拟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冲回上述商铺销售收入 4295 万元,较预告数预计
减少 2017 年度收益约 2200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
    (一)前述 14 套商铺的购买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二)公司售房合同关于付款事项的具体约
定,前后付款方式变更是否构成合同项下违约事项;(三)所涉标的房产是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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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过户,权利主体是否已变更,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收款措施;(四)公司
有关房屋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其是否与其他资产出售收入确认政策保持
一致,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8 年 4 月 4 日之前,
就上述问题的核实情况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及时回复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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