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04-25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
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积极推
行以现金优先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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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
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
不少于一次。
4、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如
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及
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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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
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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