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5-25
股票简称:*ST 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60 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8]1
号】,全文内容如下: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实际履行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但其
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关于明确集团高管分管工作的决定》(海南椰岛〔2017〕59 号)
显示,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分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招投标、预算管控、审计、
投融资业务。根据公司《关于成立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海南椰岛
〔2018)1 号,以下简称海南榔岛 1 号文)附件《经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集团重大经营管理、投融资等事项决策的评估、审议;
经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高管成员、法务中心总监组成。同时,海南椰岛 1
号文显示,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经查,公司董事
长助理乔星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九)项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总经理雷立实际未履行总经理的法定职责
上述海南岛 1 号文显示,公司时任总经理雷立不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成
员,不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你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流程显示,公司生产经营
性工作(包括财务业务、投资业务、项目立项、综合管理业务及销售业务等)
均不需经过时任总经理雷立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
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享有
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
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
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