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9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琳、戴恩海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
第一大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递交了《关于提请海南椰岛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选举曲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提案提
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 14: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2018 年 5 月 28 日 14:30,在公司董事长冯彪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海口市
龙昆北路 13-1 号公司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3,099,40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8.6210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其中,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事刘德杰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崔万
林、肖义南、刘向阳、张健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公司监
事曲亚文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齐苗苗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陈曦、王
锦江,公司财务总监高晓光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候选人段守奇、曲锋、林伟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监事候选人陈燕出席本次会议。
3、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14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0.84%股份的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提出临时提案,提名曲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度股东大会选举。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累计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 否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189,085,203 109.2350 是
1.01 关于选举段守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19,027,348 68.7624 是
1.02 关于选举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11,094,464 121.9498 是
1.03 关于选举曲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 否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173,099,405 100.0000 是
2.01 关于选举陈燕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比例
920,900 96.8043
1.01 关于选举段守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20,900 96.8043
1.02 关于选举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20,900 96.8043
1.03 关于选举曲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51,300 100.0000
2.01 关于选举陈燕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及以下无正文,仅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专用签字盖章页。)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陈虎
经办律师:李琳、戴恩海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