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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椰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06-14  

						股票简称:*ST 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67 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 号】 关
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全文内容如下: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实际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但其任
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关于明确集团高管分管工作的决定》(海南椰岛[2017]59 号)显示,
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分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招投标、预算管控、审计、投融
资业务。根据公司《关于成立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海南椰岛[2018]1
号,以下简称海南椰岛 1 号文)附件《经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经营决策委
员会主要负责集团重大经营管理、投融资等事项决策的评估、审议;经营决策
委员会委员由集团高管成员、法务中心总监组成。同时,海南椰岛 1 号文显示,
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经查,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
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
会[2008]7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总经理雷立实际未履行总经理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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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海南椰岛 1 号文显示,公司时任总经理雷立不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
成员,不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你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流程显示,公司生产经
营性工作(包括对务业务、投资业务、项目立项、综合管理业务及销售业务等)
均不需经过时任总经理雷立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和《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
水平,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要求,督促全体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不断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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