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 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崔万林、肖义南、刘向阳、张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