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2019-06-06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9-044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6 月 5 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 ST 椰岛相关股东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841 号,以下简称“《监
管工作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监管工作函》全文公告如下: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告披露称,第一大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君盛)与股东海南红舵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红舵)、海南红
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红棉)、田高翔、王正强于 5 月 28 日通过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对公司进行收购,冯彪、王贵海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6 月 5 日晚间,
你公司提交披露进展公告。截至目前,前述股东尚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1 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13 条和第 17 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股份权益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20%,但未超过
30%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目前,公
司相关股东仍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投资者了解收购方信
息及公司未来可能的生产经营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东方君盛、海南红舵、海南红
棉等相关股东应当尽快按照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做好充分的
风险提示工作。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17 条的规定,对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股份权益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20%,但未超过 30%的,
1
若相关投资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
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对于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起到关键把关作用,东方君盛、海南红棉等相关股东应当尽快聘请财务顾问,
就相关方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等事项出具专业核查意见。
针对本次收购事宜,我部予以高度关注,并已先后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9】0805 号)和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822 号),请你公司及相关
股东方、中介机构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落实我部监管要求。你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充分重视并落
实本工作函要求。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将本工作函对外披露。东方君盛、海南红舵、海南红棉
等相关股东及冯彪、王贵海等股东方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认识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内容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依法
依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我部将根据信息披露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协调相关股东方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