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23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琳、张雅欢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7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 14: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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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22 日 14:30,在公司董事长冯彪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海南省
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期药谷二横路 2 号椰岛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938,49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1.182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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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累计投票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延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4,938,490 100.00 0 0 0 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200,858 100.00 0 0 0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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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及以下无正文,仅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专用签字盖章页。)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陈虎
经办律师:李琳、张雅欢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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