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1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广股会字[2023]009号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海南
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2023年2月16日下午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期药谷二横路2号椰岛集团
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董事推选段守奇董事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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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3年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月16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
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4,574,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39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0,740,5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1%,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0人,代表
股份155,314,6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代理人39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3,980,4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工作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完全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没有适格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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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对中小投资者
实行单独计票。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次会议投票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3,276,293 53.6178 72,031,326 46.3776 7,000 0.0046
审议结果:不通过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3,277,093 53.6183 72,030,526 46.3771 7,000 0.0046
审议结果:不通过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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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3,276,193 53.6177 72,031,326 46.3776 7,100 0.0047
审议结果:不通过
其中,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2023 年限
1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12,271,803 51.1740 11,701,694 48.7967 7,000 0.0293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
2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12,272,603 51.1774 11,700,894 48.7933 7,000 0.0293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3 12,271,703 51.1736 11,701,694 48.7967 7,100 0.029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