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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资本: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6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北京华业资本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华
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
议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的
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以及北京
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国金证券为本次会议召开提
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一)召集人、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召
集,符合《会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018年10月20日,国金证券向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发出《关于召开“北京华
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债权登记
日、参会登记日、会议审议议案、参加会议人员、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
事项。该会议通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网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符合《会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和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的情形。

    (三)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采用现场、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由债券受托管
理人国金证券指派的代表主持,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朝
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有效表决权

    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9日)交易结束后,本期债券持有人共14人,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共3人,代表本期未偿还且有表
决权的债券共计6,833,910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50.78%,符
合《会议规则》第二十一条关于“持有人会议中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
表决权数额应当超过本期债券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生效”的规定。

    华业资本(发行人)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均符合《会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

    三、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分别审议、逐项表决,会议推举的
监票人对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表决程序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会议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要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偿债保障措施的议
案
     同意 6,833,910 票,占出席会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同意 0 票;反对 6,833,910 票,占出席会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 0 票。

     议案一已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未偿还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同意并生效,符合《会议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

     议案二未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未偿还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同意,议案未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会议规则》
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且表决
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