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涉及仲裁的公告2018-11-09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1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52,858,513.0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
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通知书》{本案案号:DF20181406},
仲裁通知内容如下:
(1)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 请 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4)受理时间:2018 年 11 月 5 日
二、仲裁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1)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兑付短期融资券“17 华业资本 CP001”本金 49,968,650.00
元及收益 2,889,863.01 元,合计 52,858,513.01 元;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本息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以
52,858,513.01 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向申请人支付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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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费及其他费用(具体费用仍在持续产生过程中,申请人将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
予以明确);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2)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10 月 9 日,被申请人公开发布《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被申请人发行 5 亿元华业资本 2017 年度第
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日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起息日(缴款日)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365 天,票
面年利率 7.2%。
2017 年 10 月 14 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第一期
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的公告》,被申请人确认 2017 年 10 月 12 日已完成 2017 年
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 5 亿元,期限为 365
天,单位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利率为 7.2%,起息日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兑
付日为 2018 年 10 月 13 日。
申请人为“广州证券粤汇盈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于 2018 年 8
月 2 日通过上海清算所自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买入“17 华业资本 CP001”债券
49,968,650.00 元,应计利息 2,889,863.01 元,结算金额 52,858,513.01 元。截
至目前仍全部持有。
被申请人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2018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务追偿小组工作进展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兑付存在不确定性的特别风险提示》。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发布《东方金诚关于下调北
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7 华业资本 CP001”信用等级的公告》(东
方金诚公告[2018]100 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系列公告行为均显示其偿债能力急剧下
滑,无法兑付已到期的本次债券本息,构成实质违约。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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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申请,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
请求。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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