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业资本: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11-1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
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
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
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完毕,
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
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
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
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发行人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 05 民初 1728 号《传票》、《举证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周歆焱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捷尔医疗

   被告五: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 2018 年 8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百
分之二(2%)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 10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
1-3 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4 月 22 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
告一出借人民币 8,000 万元;2、借款期限为 30 天,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
起算;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36%),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
起算,按实际提款和用款天数计算,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4、担保方式为: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

   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及原告的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
被告六、被告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并就被告一的
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 年 4 月 23 日、2018 年 4 月 24 日,原告分
别两次向被告一履行了出借义务。其后,由于被告一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被告
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认
为,七被告不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
极应诉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585039&announcementTime=2018-11-07

    (二)发行人子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发行人子公司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民初 17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海红
   被告三:程光明

   被告四: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捷尔医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6,000 万
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的利息 102.9 万元。自 2018 年 10 月 13 日(含)起
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 36,000 万元,按照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以基准利
率加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为 0%,基准利率以一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基
准利率为每一利率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六对诉讼请求第 1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原告对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对中经国际新技术
有限公司 51%的股权(53,091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
极应诉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585043&announcementTime=2018-11-07

    (三)发行人被申请仲裁

    华业资本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
裁通知书》{本案案号:DF20181292},仲裁通知内容如下:

    申请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业资本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受理时间:2018 年 11 月 2 日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兑付案涉债券的本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以
及利息人民币 2,160,000 元,共计人民币 32,160,000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32,160,000 元为本金,按年利
率 10.8%,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申
请人将在本案适当阶段对该请求金额予以明确);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并赔偿申请人发生的与本案仲裁
程序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因该等费用仍在持
续发生过程中,申请人将在本案适当阶段对该请求金额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1、2017 年 10 月 12 日,被申请人发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7 华业资本 CP001;债券代码:041762038),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票面年利率为 7.2%,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兑付日为 2018 年 10 月 13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详见募
集说明书)。

    2、2017 年 10 月 16 日,申请人通过其管理的兴全恒益基金在二级市场从案
涉债券的主承销商民生银行,购入券面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元的案涉债券,
截至目前,申请人仍持有该券面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元的案涉债券。

    3、基于上述,由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为周六即休息日,则被申请人应当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向申请人兑付案涉债券本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以及利息人
民币 2,160,000 元。然而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兑付,对此,被申请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清算所(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北京
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未按时足额偿付债务融
资工具本息的公告》,告知“截至兑付日营业终了,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7
华业资本 CP001”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违约”。截至目前,
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兑付案涉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发行人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发
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585042&announcementTime=2018-11-07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
行人进行了沟通。发行人子公司捷尔医疗被提起诉讼以及发行人被申请仲裁的事
项,均有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发行人对于上述事项的说明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等网站
披露。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