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8-11-13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1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该案的金额:案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761,280,78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及公
司子公司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民合”)于近日收到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 03 执 992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 执 行人: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
被 执 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 执 行人: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根据北京市
中信公证处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作出的{(2018)京中信执字 01668 号}执行证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 70 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
二、 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1、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 761,280,7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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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以应
付未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清偿之日,按照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
3、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公证费人民币 1,500,000
元、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 元。
4、华业资本、国锐民合、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5、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 830,281 元并支付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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