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关于子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2018-11-13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1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该案的金额:两案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746,832,6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
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
渝民初 165 号、(2018)渝民初 166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两案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一: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五:李仕林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两案诉讼请求:
(2018)渝民初 165 号案:
1、判令被告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25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 916,231.95 元。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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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 37,250 万元,按照借款利率基础上
加收 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按
贷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一年为
一期,一期一调整);
2、判令被告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李仕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对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6.82%的
股权(5,874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21.55%
的股权(18,563.5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原名:中国
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收账款(560,033,545.52 元)享有优
先受偿权;
7、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
司 22.82%的股权(19,656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
司 10.42%的股权(8,970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负担。
(2018)渝民初 166 号案:
1、判令被告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25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 916,368.05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
(含)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 37,250 万元,按照借款利率基础上
加收 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按
贷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一年为
一期,一期一调整);
2、判令被告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李仕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共3页
3、判令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
司 17,176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
司 5,114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原名:中国
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收账款(35,00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
权;
7、原告对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28,864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
司 6,336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公司除了积极应诉外,已经对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追究
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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