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11-16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
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
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
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
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
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
华业资本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
发展”)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91,607,931 股股份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司法冻结数 冻结起始 冻结终止 司法冻结执 本次冻结占其
股东名称 原因
量 日 日 行人 所持股份比例
北京市第三
2018 年 11 2021 年 11 司法
华业发展 291,607,931 中级人民法 91.24%
月 12 日 月 11 日 冻结
院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华业发展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共持有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股份 319,592,5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4%,其中 291,607,931 股股
份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本次司法冻结股份 291,607,931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91.24%,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7%。
华业资本表示上述冻结事项暂不会对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国金
证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599985&announcementTime=2018-11-13
(二)发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
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民合”)
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 03 执 992 号}《执行
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国锐民合
被执行人:华业资本
被执行人:华业发展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根据北京
市中信公证处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作出的{(2018)京中信执字 01668 号}执
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 70 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
761,280,780 元。
2、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以
应付未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清偿之日,按照每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公证费人民币 1,500,000
元、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 元。
4、华业资本、国锐民合、华业发展应向长城新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5、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 830,281 元并支付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华业资本表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国金证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599984&announcementTime=2018-11-13
(三)发行人子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发行人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民初 165 号、(2018)渝民初 166 号《传票》
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两案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一: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捷尔医疗
被告五:李仕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两案诉讼请求:
(2018)渝民初 165 号案:
1、判令被告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25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 916,231.95 元。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含)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 37,250 万元,按照借款利率基
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
利率按贷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以
一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2、判令被告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李仕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捷尔医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原告对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6.82%
的股权(5,874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21.55%
的股权(18,563.5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原名:中
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收账款(560,033,545.52 元)享有
优先受偿权;
7、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
公司 22.82%的股权(19,656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
公司 10.42%的股权(8,970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负担。
(2018)渝民初 166 号案:
1、判令被告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25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 916,368.05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含)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 37,250 万元,按照借款利率基
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
利率按贷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以
一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2、判令被告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李仕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捷尔医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
公司 17,176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
公司 5,114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原名:中
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收账款(35,000 万元)享有优先受
偿权;
7、原告对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28,864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对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
公司 6,336 万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负担。
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公司除了积极应诉外,已经对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追究
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华业资本表示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国金证券将根据案件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599986&announcementTime=2018-11-13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
行人进行了沟通。
一方面,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暂不会对发行人
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但未来有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另一方面,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国锐申请强制执行以
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对发行人子公司捷尔医疗提起诉
讼的情况,均有可能在未来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发行人对于上述事项的说明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等网站
披露。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