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8-11-3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3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301,868,9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
川 71 执 258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
被 执行 人: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被 执行 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 执行 人: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瑞欣达”)
(二)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
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 903 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
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成都瑞欣达,自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应向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履行债务本金人民币 3.015 亿元,并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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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68,900 元。
2、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成都瑞欣达应当履行上
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
本、成都瑞欣达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二、本次公告的执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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