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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资本: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12-04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
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
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
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
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执行案件的进展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

   华业资本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安徽省高级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皖财保 3 号}及《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
转通知》(2018 司冻 404 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业发展”)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91,607,931 股股份被安徽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司法冻结执
股东名称   司法冻结数量       冻结起始日         冻结期限                  原因
                                                               行人

                                                            安徽省高级
华业发展     291,607,931   2018 年 11 月 29 日    三年                   司法冻结
                                                             人民法院


   截至发行人公告日,华业发展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
股股份 319,592,5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4%,本次司法轮候冻结股份
291,607,931 股,累计轮候冻结股份 1,166,431,724 股,超过其实际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皖财保 3 号}及《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 司冻 404
号),本次轮候冻结为法院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业发展合同纠纷一案的
(2018)皖财保 3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对华业发展持有的华业资本 291,607,931 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
(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轮候冻结,其效力从登记在
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发行人表示,上述冻结事项暂不会对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国金
证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640900&announcementTime=2018-11-30

    (二)发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华业资本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来的(2018)
川 71 执 258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

   被执行人: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被执行人:华业资本

   被执行人: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瑞欣达”)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
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 903 号《执行证书》,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裁定
如下:

   1、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成都瑞欣达,自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应
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履行债务本金人民币 3.015 亿元,并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
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68,900 元。

   2、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成都瑞欣达应当履行
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
资本、成都瑞欣达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发行人表示,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国金证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640899&announcementTime=2018-11-30
    (三)发行人涉及执行案件的进展

   华业资本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128),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18)粤 03 执 2536 号},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园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
与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高盛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 0307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
容,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
偿付人民币 312,606,301.37 元及利息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依法立案执行。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北京高盛华的财产(以人
民币 312,606,301.37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
出的费用等为限)。

   发行人表示,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国金证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640902&announcementTime=2018-11-30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
行人进行了沟通。

    一方面,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可能对发行人的偿
债能力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西藏华烁在与中铁信托的案
件中被裁定强制执行,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西藏华烁、北京高盛华在与九江银
行的案件中被裁定强制执行,前述事项可能使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恶化。
   发行人对于上述事项的说明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等网站
披露。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