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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资本: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3-3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九年三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
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
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
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
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
诉通知书的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事项的
进展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
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收到应诉通知书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2019)京 03 民初 154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
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按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及副本。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业资本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人民币
8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利息人民币
5,760,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偿付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本息的逾期
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开始计算至 1-3 项诉讼请求金额
全部实际支付之日,计算基数为 85,760,000 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
款利率)。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2017 年 10 月 12 日,被告发行“17 华业资本 CP001”短期融资券(以下简
称“短融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起息日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兑付日
为 2018 年 10 月 13 日,年利率为 7.2%。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被告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披露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未按时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公告》显示:“短融
券应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 10 月 15 日)兑付。截至兑
付日营业终了,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7 华业资本 CP001”兑付资金按时足
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违约。”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向原告兑付短融券
的本金及利息。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发行人表示,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
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
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
确定。国金证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937618&announcementTime=2019-03-26

    (二)发行人应收账款事项进展

    发行人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于近日收到北
京景太龙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太龙城”)发来的《景太
28 期关于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义务的通知》、《景太 28 期关于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的通知》,景太 28 期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应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到期,金额共
计 7.71 亿元,北京景太龙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能在债权到期日收回
标的债权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其中包括公司子公司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国锐民合”)参与认购的景太 28 期优先级份额本金 4.11 亿元、西
藏华烁参与认购的景太 28 期劣后级份额本金 2.06 亿元及收益。发行人表示,公
司已经对此事项充分关注,并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5937251&announcementTime=2019-03-26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
人进行了沟通。上述诉讼事项及应收账款事项进展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造成影响,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对于上述事项的说明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等网站
披露。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