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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资本: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4-27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九年四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
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
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
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
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2)。受托
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
告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收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
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编号:临 2018-112),相关案件情况
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发行人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
尔医疗”)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 172 号},
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四:捷尔医疗

    被告五:王海红

    被告六:程光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已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6000 万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 3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4.9%的标准,从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3 日止);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14 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以借款本金 36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35%的标准);
    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14 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以
欠付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35%的标准);

    5、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合计 10 万元;

    6、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 53091 万元股权{《股
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京)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 00000588 号}
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

    7、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被告一依据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确定的债务
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被告四对被告一依据第 1 项至第 5 项确定的债务,就上述第 6 项确定的
质押物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部分,向与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共同负担。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 172 号},“如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经公司
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捷尔医疗是在重庆韵
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贷款完成时隔一年后,未经上市公司批准、私自后补用印,
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捷尔医疗的《企业信用报告》中也未包含上述违规
担保事项,公司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就该判决结
果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坚决捍卫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发行人表示,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经研究决
定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国金证券
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6077886&announcementTime=2019-04-24

    (二)发行人子公司收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行人子公司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18)渝 05 民初 3942 号},内容如下:

   原告:张民

   被告一: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仕林

   被告四:徐志

   被告五: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八: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九: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十:捷尔医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
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 5000 万元;

   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
止的逾期利息(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 2%计算);

   3、原告有权在上述第 1 项至第 2 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四川省
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 3 号、东段 1 号的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物享有优
先受偿权;

   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
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第 1 项至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 05 民初 3942
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渝 05 民初 3942 号《民事判决书》,
因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严重的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公司决定就该判决结果
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坚决捍卫上
市公司的权益不受践踏,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发行人表示,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经研究决
定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国金证券
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6077887&announcementTime=2019-04-24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
人进行了沟通。上述发行人子公司的诉讼事项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请投
资者关注。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