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自 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尊重 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董事会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有利于消除本次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所涉事项及其影响。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签章):黄 健、王德波 2019 年 4 月 26 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