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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5-17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5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
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8-10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四: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   由:信托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西藏华烁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业资本”)、被告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
发展”)、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信
托纠纷一案,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2页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 200,000,000 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基准信托利益(以 2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3%标准计算);
     3、被告一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800,000 元;
     4、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西藏华烁的应付款项,向
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5、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西藏华烁的应付款项,向
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6、被告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西藏华烁的应付款项,在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 1,301,860,500 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7、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
担。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
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2 民初 30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