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业: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5-3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6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编号:2018-138 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8)渝 01 民初 534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四科技”)
被告一: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医药”)
被告二: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宸医药”)
被告四: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和医药”)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五四科技诉被告一恒韵医药、被告二捷尔医疗、被告三海宸医药、被告
四珑和医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 2019 年 03 月 5 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2页
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恒韵医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 6000 万元本
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一恒韵医药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 37200 元;
3、被告二捷尔医疗、被告三海宸医药、被告四珑和医药对被告一恒韵医药上
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354300 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和各被告如不服该
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
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 01 民初 53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