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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业: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05-3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7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编号:2019-045 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佳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业”)及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盛业”)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发来的(2019)粤 0304 民初 24792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
     被告一: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介服务费人民币 8691331.35 元及利息(利息标
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10 月 18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暂计为 123923.9 元),共计人民币 8815255.25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一项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第二项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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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签署了《华业玫瑰四季馨园二期外场联动销售服务续
签合同》,并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华业玫瑰四季馨园二期外场联动销售服
务续签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该项目的委托销售内容、受委托销售期限、委托销
售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转介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时至今日,
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该笔转介服务费人民币 8691331.35 元,违反合同约
定。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一人股东,被告三为被告二的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
规定,一人股东需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
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 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粤 0304 民初 24792 号《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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