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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业:关于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2019-07-05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09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作出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6,804.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
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编号:临 2018-107),
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
委”)发来的(2018)沪仲案字第 2823 号《裁决书》、(2018)沪仲案字第 2829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 请 人: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仲裁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2018)沪仲案字第 2823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恒天中岩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提交的《仲裁申请
书》,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仲裁条款,于 2018 年 10 月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3页
22 日受理本案。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兑付“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金额人民币 46,900,000 元。
     2、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利息人民币 1,507,224.66 元。
     3、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实际支
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46,9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
计算。
     4、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 元、诉
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 46,900 元及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44,324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华业资
本承担。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应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人民币 344,324 元。
     (2018)沪仲案字第 2829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恒天中岩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提交的《仲裁申请
书》,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仲裁条款,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受理本案。仲裁庭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兑付“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金额人民币 19,032,000 元。
     2、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利息人民币 602,766.90 元。
     3、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实际支
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19,032,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
计算。
     4、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 元、诉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共3页
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 19,032 元及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75,860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华业资
本承担。被申请人华业资本应向申请人恒天中岩支付人民币 175,860 元。
     二、本次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 2823 号《裁决书》、(2018)沪仲案字第
2829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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