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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华业: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19-12-2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19-20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0),
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发来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的
(2019)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银河金汇兑付 17 华业资本 CP001 融资券本金 4,995
万元;
     2、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2019)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银河金汇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向原告银河金汇兑付 17 华业资本
CP001 融资券本金 4995 万元,具体形式为支付至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银河盛汇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2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1,550 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
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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