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时代万恒:对外担保控制制度(修订版)2018-01-23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

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

止的情形;

    2、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1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

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8、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2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5项担保事项时,担

保对象的股东或受该担保对象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

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方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

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3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二)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

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

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情况,由董事长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在发生担保后,公司应及时跟踪、了解、掌握被担保

人及其相关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

险进行研究、分析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主债务到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公司应按本制度

第三章的权限,决定是否延长担保期。如必须延长担保期,应由担保

直接或间接受益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的有关抵押或质

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公司不能延长担保期。

    第十四条 公司一旦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4
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