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对外担保控制制度(修订版)2018-01-23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
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
止的情形;
2、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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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
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8、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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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5项担保事项时,担
保对象的股东或受该担保对象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
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方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
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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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二)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
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
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情况,由董事长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在发生担保后,公司应及时跟踪、了解、掌握被担保
人及其相关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
险进行研究、分析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主债务到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公司应按本制度
第三章的权限,决定是否延长担保期。如必须延长担保期,应由担保
直接或间接受益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的有关抵押或质
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公司不能延长担保期。
第十四条 公司一旦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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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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