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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万恒: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2020-04-2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五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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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一)授权原则: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

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内容:

    1、当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时,代表董事会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事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2、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3、批准和签署单笔 3,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合同;

    4、审批和签发单笔 300 万元以下的公司财务预算计划外的财务

支出款项;

    5、批准 500 万元以下的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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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

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

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三会”、资本运作等事项的管理,证

券事务部主要负责信息披露及其它证券相关事务的办理。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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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收购公司股份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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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

    董事会对交易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

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50%

以下(含本数);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

十二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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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向银行借款及抵押。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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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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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会议期限;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通知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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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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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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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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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董事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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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一

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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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八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

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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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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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

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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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文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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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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