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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时万: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委托贷款的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ST 时万           编号:临 2020-041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托贷款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九夷锂能,借款人),经协

       商一致,拟解除与建设银行大连甘井子新区支行(建设银行,

       代理人)于 2017 年 12 月签署的三方间《委托贷款合同》,将

       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给九夷锂能的 498,111,496.98 元资

       金调整为内部资金往来计息方式存续,并与代理人解除委托贷

       款代理关系。

    委托贷款对象:九夷锂能

    委托贷款合同金额:5 亿元

    委托贷款期限:6 年

    委托贷款利率:5.88%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委托贷款发放金额:498,111,496.98 元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委托贷款的议案》。现就解
                                    1
除委托贷款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辽宁九夷锂

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通过建设银行向九夷锂

能提供贷款,资金来源为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

额为 5 亿元,用于高能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募投项目)建设,年利

率为 5.88%,期限 6 年。九夷锂能(甲方)、公司(乙方)、建设银行

(丙方)三方于 2017 年 12 月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公告编号:临

2017-051),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分次向九夷锂能提供委托贷款;九夷锂能分次向公司偿还,从 2020

年 12 月开始还款,至 2023 年 12 月偿还完毕。

    本次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97 亿元,扣

除相关费用后净额为 7.83 亿元。募投项目已于 2019 年 10 月结项(公

告编号:临 2019-065)。

    截至目前,公司分七次以委托贷款方式向九夷锂能累计发放募集

资金 498,111,496.98 元,详见下表:

   序号             发放委贷日期           委贷金额(人民币元)

     1           2017 年 12 月 28 日            195,236,729.57



                                 2
    2                2018 年 1 月 4 日       105,818,675.40

    3                2018 年 2 月 9 日        31,838,176.24

    4            2018 年 6 月 26 日           10,372,012.00

    5                2018 年 7 月 4 日        71,944,857.33

    6           2018 年 12 月 19 日           39,915,169.13

    7            2019 年 3 月 12 日           42,985,877.31

   合计                                      498,111,496.98

    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已累计收取九夷锂能按季度支付的委贷利息

72,852,251.77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498,111,496.98 元,无逾期委托贷款事项。

    (二)委托贷款对象情况

    1、委托贷款对象基本情况

    名 称: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QCLUF7H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通路13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昕刚

    注册资本:2,350万元
                                    3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电池组,电动车电池、电池组的研发、

生产、制造、系统集成、销售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委托贷款对象主要股东:公司持股70%,黄年山、刘国忠等25

名自然人持股30%。

    3、 委托贷款对象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九夷锂能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是公司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进入

锂离子电池领域的重要举措,主要经营锂离子电池、电池组的研发、

生产、制造、系统集成、销售和服务,目标市场定位于电动工具、个

人护理、家庭电子、消费品等小动力领域。九夷锂能两条高能锂离子

动力电池生产线相继于 2018 年 6 月及 10 月投产,当年净利润

-3,804.64 万元;2019 年,净利润-37,549.70 万元(含存货跌价准

备 2,555.52 万元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8,445.64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尚未实现盈利。

    4、委托贷款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辽宁九夷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连审字【2020】0058号),截至2019

年12月31日, 九夷锂能的总资产44,998.89万元,净资产-40,291.17

万元,资产负债率189.54%;2019年度,营业收入3,726.34万元,净

利润 -37,549.70万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九夷锂能的总资产52,316.91

万元,净资产-43,298.65万元,资产负债率182.76%;2020年1月至9
                                 4
月,营业收入11,358.13万元,净利润 -3,007.48万元。

    (三)关于解除委托贷款的约定

    《委托贷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七款约定“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放弃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债权,甲乙双方应向丙方出具公函以及

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决策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丙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消灭,但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已产生的支付

费用等义务与责任不受影响。”

    二、本次解除委托贷款情况

    (一)解除委托贷款的原因

    九夷锂能自 2018 年两条锂电池生产线投产至今尚未盈利,按计
划偿还公司委托贷款方式发放的资金存在困难,转为内部资金往来计
息方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增加其还款时间金额等安排的灵活
性;加之,九夷锂能正努力通过扩产提升业绩急需资金支持;为避免
不能按时还款给后续融资带来的障碍、缓解面临的资金压力、保证生
产经营顺畅发展,经与公司协商,达成解除委托贷款的一致。

    (二)解除委托贷款事项及决策程序

    近日,公司及九夷锂能,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七款
之约定,经协商一致,拟解除与建设银行于 2017 年 12 月签署的三方
间《委托贷款合同》,将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给九夷锂能的
498,111,496.98 元资金调整为内部资金往来计息方式存续,并与代
理人建设银行解除委托贷款代理关系。

    《委托贷款合同》解除后,公司与九夷锂能将另行签署符合公司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借款协议。

                               5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临时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解除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上述解除委托贷款事项。

    (三)律师意见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向九夷锂能提供借款事宜进
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
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经公司确认,上述《委
托贷款合同》解除后,公司将与九夷锂能签署借款协议。经公司及九
夷锂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公司与子公司九夷锂能签署借贷
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向
子公司九夷锂能提供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委托贷款合同,为母子公司间内部资金往来方式调整,
不会引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向子

公司提供借款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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