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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时万: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林业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展公告2021-04-21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ST 时万                编号:临 2021-01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林业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让林业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于2020年9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所持有的全资境外子公司

时代万恒投资有限公司(“时代万恒投资”,“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人

民币3,856.79万元转让给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代

万恒控股集团”)。双方为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承诺,对股权转

让款的支付及其他债务的偿付作出明确安排(公告编号:临2020-046)。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应当分三期向公司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1、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价款人民币 1,157

万元;2、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第二笔价款人民币 964.20 万元;3、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最后一笔价款人民币 1,735.59 万元。

     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就《股权转让协议》中标的公司欠公司债务偿付事

项补充承诺,在标的企业无法偿还相关债务时,时代万恒控股集团采取现

金付款方式分 3 期偿还,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偿

还人民币 4,639,377.50 元;2、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美元 2,701,892.59

元;3、剩余债务在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偿还(不晚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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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已按前述安排如约支付前两

笔股权转让款合计2121.2万元及第一期债务本息额474.22万元。

    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

让款人民币1735.59万元及第二期债务美元270.19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

前支付剩余债务。

    现时代万恒控股集团的母公司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资公

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完成时代万恒控股集团的上述还款义务。

    一、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母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偿还相关债务

    近期,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因债务危机(公告编号:临 2020-038、临

2021-013),不具备偿还以上债务的能力,国资公司于近日与公司及相关

方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以上债务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担保,同时,也为

受让后的林业所属公司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应退还公司的预付款项

折合人民币 2,926.01 万元(欧元 364.61 万元)、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

司大连代表处及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应付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时代物业发展

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 200.23 万元提供支付保证,共计承担 11,975.94 万元

保证付款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股权转让款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乙方):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丙方):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7
    鉴于:

    1.2020 年 9 月 2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

合同”),约定甲方将所持有公司时代万恒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乙

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856.79 万元;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2121.2 万元,

尚余 1735.59 万元(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伍万伍仟玖佰元)未付;

    3.保证人自愿对乙方尚未支付的 1735.59 万元(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

伍万伍仟玖佰元)转让价款提供担保。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

义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

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事项包括:

    保证人保证在乙方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应付款时,承担付款

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主合同项

下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对免责、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剩余债务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3/7
   债务人(乙方):时代万恒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丙方):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丁方):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鉴于:

    1.2020 年 9 月 2 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

合同”),约定甲方将所持有乙方 100%股权转让给丙方后,丙方对乙方及其

所属公司尚欠甲方之债务欧元 5,511,550.89 元、美元 2,701,892.59 及人

民币 12,987,878.77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丁方已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欠款合计人

民币 4,742,241.11 元,尚余欠款合人民币 71,141,083.49 元(人民币:柒

仟壹佰壹拾肆万壹仟零捌拾叁元肆角玖分)。上述借款本金在未得到清偿前

仍然按照原借款协议利率 5.85%继续计息,具体还款金额以截止还款日汇率

计算为准。相应外币对应人民币金额以还款日汇率计算为准。

    3.保证人自愿对乙方尚未支付的上述欠款提供担保。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

义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

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事项包括:

    保证人保证在乙方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应付款时,承担付款

                                  4/7
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主合同项

下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对免责、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退还预付款项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乙方):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

   保证人(丙方):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签订《木材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

乙方向甲方销售木材,并且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

    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余未交货金额为 3,646,116.49 欧元

(合人民币 29,260,084.83 元,大写:贰仟玖佰贰拾陆万零捌拾肆元捌角

叁分)。乙方应在无法向甲方交货后,将甲方预付乙方的款项按照即期汇率

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全额无息返还甲方。

    3.     保证人自愿对乙方尚未支付的上述款项提供担保。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

义务,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

本合同。

                                   5/7
    第一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事项包括:

    保证人保证在乙方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应付款时,承担付款

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主合同项

下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对免责、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房屋租金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辽宁时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一(乙方):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丙方):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大连代表处

   保证人(丁方):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及丙方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约定乙方、丙方租赁甲方房屋,并向其支付房屋租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乙方、丙方应付的房租款合计 2,002,305.08 元(人民币:贰佰万贰

仟叁佰零伍元零捌分);

    2.保证人自愿对乙方、丙方尚未支付的上述 2,002,305.08 元(人民币:

贰佰万贰仟叁佰零伍元零捌分)租金提供担保。

                                6/7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

义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

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事项包括:

    保证人保证在乙方或丙方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应付款时,承

担付款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乙方、丙方履行主

合同项下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对免责、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关于股权转让款的《保证合同》

    (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剩余债务的《保证合同》

    (三)关于退还预付款项的《保证合同》

    (四)关于房屋租金的《保证合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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