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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时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7-02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计发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非

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
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