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时万: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大连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2022-12-07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ST 时万 编号:临 2022-036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2 月 6 日,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
军、庄绍英、姜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6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措施决定 26 号》”)、《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7 号)(以下
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27 号》”)和《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 号)
(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28 号》”)。 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决定 26 号》的主要内容
“李军、庄绍英、姜道林:
经查,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时万或公 司)
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ST 时万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控
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 简 称 中
非 林业) 、中非 林 业 (香港)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 处( 以下简称
林业办事处)非 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991.1 万元,占用
资金截至年报披露时未偿还。其中,公司原持有中非林业母
公司股权期间向中非林业支付的贸易合同预付款,中非林
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且未归还相关款项 2,632.39 万
元;控股集团和林业办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款余额
352.88 万元;公司为林业办事处代垫费用 5.83 万元。公司未
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
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和《关 于 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及上市公司 对 外担保 若 干问题的通知》( 证 监 会
公告( 2003 )56 号,证监会公告(2017 )16 号修改)关于“上市公
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 偿 地 拆 借公司的 资 金 提供 给
控 股 股 东 及其 他 关联方使用”的规定。
二、业绩预告及业绩修正不准确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发布 2021 年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00 万元到 5,000 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000 万元到 4,600 万元。
2022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发布业绩更正 公 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00 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800 万元左右。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
露 2021 年年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38.24 万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非 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757.35
万元。公司在 2021 年 业 绩预 告 中披露的业绩与 年 报实际值存在重
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 化 ,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
定。
三、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辽宁时代 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时 代大厦)是控股集团 的控
股子公司 ,同是你公司 参 股公司。在 2019 年 4 月和 2020 年 1 月,
时 代大厦先后用自有设备、土地 使用 权等资产为控股集团及 其关
联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 合计 2.1 亿元。上述担
保事项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 市公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的规定。
董 事 长李军、董事会秘书庄绍英、 财 务 总 监 姜 道林,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 第 一项 、第 二 项 违 规 行为负有责
任。董事会秘书庄绍英、财 务 总 监 姜 道 林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上 述 第 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 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军、
庄绍英、姜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解决违规占用 上 市公司资金问题,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 之日起 30
日 内 向 我 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27 号》的主要内容
“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时万)2021 年年
度报告披露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及你公司下属公司
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 林业)、中 非 林 业(香港)
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林业办事处)非经营性占用 ST 时
万资金 2991.1 万元,占用资金截至年报披露时未偿还。其中,ST
时万原持有中 非 林业母公司股权期间向 中 非 林 业 支付的贸易合
同预付款,中非林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且未归还相关款项
2632.39 万元;你公司和林业办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向 ST 时万支
付房租 款 余额 352.88 万元;ST 时 万 为 林业办 事 处代垫费用 5.83
万元。你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且 未 及 时制定还款计划,未配合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题的通知》(证 监 会公告
(2003 )56 号,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改)关 于 “上市公司不得直
接或间接 地 ,有偿或无 偿 地 拆 借公司的 资 金 提 供 给 控 股股东及
其 他 关联方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大厦)是你公司
控股子公司,同时是 ST 时万的参股公司。在2019 年 4 月 和 2020
年 1 月,时代大厦先后用自有设备、 土 地 使用权等资产为你公
司和你公司关联公 司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1 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
规定。
依 据 《上市 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 第 182 号)
第 五 十二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 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 九 条 规 定 ,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 措 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配合 ST 时万完善
公 司治理和内 部控 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
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 内 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我局 将 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 28 号》的主要内容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你公司 2021 年年 度 报告披露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 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集团 )及其下属公司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
非 林 业 )、中 非 林 业 (香港 )有限公司大 连 办事处(以下简称
林业办事处)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 2,991.1 万元,占用
资金截至年报披露时未偿还。其中,你公司原持有中 非 林 业母
公司股权期间向中 非 林 业 支 付的贸易合同预付款,中非林业
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且未归还相关款项 2,632.39 万元;
控股集团和林业办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你公司 支 付 房 租 款
余 额 352. 88 万元;你公司为林业办事处 代 垫费用 5.83 万元。
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 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事项 及 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 条和《关 于规 范 上
市公司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会公告 ( 2003)56 号,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改)
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的规定。
二、业绩预告及业绩修正不准确
2022 年 1 月 28 日,你公司发布 2021 年业绩预告,预计实
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 东的净利润 3,400 万元到 5,000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000 万元
到 4,600 万元。2022 年 4 月 16 日,你公司发布业绩更正公 告,
预计实现归 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00 万元左右,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的净利润 1,800 万元左
右。2022 年 4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 2021 年 年 报 ,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1,338.24 万元;归属于 上 市公司股
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757.35 万元。你公司在 2021
年业绩 预 告 中披露的业绩与年报实际值存 在 重大 差 异 且 盈 亏
性质发生 变 化 ,相关信息披露 不 严 谨 、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大厦)是控股集团的
控股子公司,同时是你公司 参 股 公 司。在2019 年 4 月 和 2020
年 1 月,时代大厦先后用自有设备、土地 使 用 权 等资产为控股
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 2.1 亿
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 十 二条、《上市公 司 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证 监 会令 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
极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完善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
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30 日 内 向 我 局提交书面
整 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 监 管 措施。
如对本监督 管 理 措 施 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制定
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